丰南市监处罚【2024】185号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市监处罚【2024】185号
当事人: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小吃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282MA*******
住所: 唐山市丰南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1*******
联系电话: 1*******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唐山市丰南区
2024年8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唐山市丰南区***,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小吃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消毒柜未接通电源,不能正常使用。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丰南市监胥责改〔2024〕1008号)责令其于2024年8月8日前改正。2024年8月9日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委托迁安市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该店自行消毒餐具进行随机抽检,送迁安市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24年9月3日,本局收到迁安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QASYJC20243185复用消毒餐饮具(碗)和QASYJC20243186复用消毒餐饮具(盘)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日本局执法人员将QASYJC20243185复用消毒餐饮具(碗)和QASYJC20243186复用消毒餐饮具(盘)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经营者***签收,并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9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使用未消毒的餐具、饮具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9月13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2024年8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小吃店未按规定使用未消毒的餐具、饮具的情况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4年8月8日前改正。2024年8月9日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委托迁安市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小吃店自行消毒餐具碗、盘子进行抽检。2024年9月3日本局收到QASYJC20243185复用消毒餐饮具(碗)和QASYJC20243186复用消毒餐饮具(盘)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不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2日现场笔录、现场相片和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了当事人未按规定使用消毒的餐具、饮具的行为,并要求其立即改正的情况。
2、2024年8月9日,迁安市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抽样人员制作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和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了抽检当事人自行消毒餐具的情况。
3、迁安市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QASYJC20243185复用消毒餐饮具(碗)和QASYJC20243186复用消毒餐饮具(盘)的检验报告,证明了当事人被抽检批次碗、盘的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4、2024年9月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了QASYJC20243185复用消毒餐饮具(碗)和QASYJC20243186复用消毒餐饮具(盘)的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当事人签收的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将QASYJC20243185复用消毒餐饮具(碗)和QASYJC20243186复用消毒餐饮具(盘)检验报告,直接送达给当事人的情况。
5、2024年9月9日的对经营者***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违法事实。
6、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身份情况。
2024年9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丰南市监胥罚告字【2024】101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三百元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罚款:(三)使用未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的。”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使用未消毒的餐具、饮具的违法行为。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三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3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处 ,地址: 唐山市丰南区文化大街76号,缴纳罚款。(户名:唐山市丰南区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300162723705050395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