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处罚〔2024〕 208 号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市监处罚〔2024〕 208 号
当事人: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所: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
2024年10月12日,执法人员对位于新华街***门头名为“台铃”电动车店检查,检查发现:1、店内内厅南侧中部有3辆“圆圆优跑版GCG(裸车)TDT6141Z”,整车编码348822400997861、348822400911972、348822400473384,存在蓄电池与电池组盒侧壁的最大间隙大于30mm的规定;2、在厅内东北角有4辆“潮战优跑版GEG(裸车)TDT6034Z”,整车编码348822400447299、348822400613558、348822400647678、348822400493574,存在蓄电池与电池组盒侧壁的最大间隙大于30mm的规定;3、经营者当场不能提供车辆进销货台账。2024年10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从事经营性改装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本局于2024年10月12日予以立案,2024年10月15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为了维修破损的电动车电池仓,从上门推销的销售人处购买电动自行车改装、加装的配件,对店内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改装待售。截止到案发时,上述改装电动自行车尚未售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12日的现场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存在改装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违法行为;
2、2024年10月12日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性改装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事实;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024年10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力。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禁止实施下列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五)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从事经营性改装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违法行为。依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等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建议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48、《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2022年5月1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4 较轻裁量幅度的裁量基准”规定的处罚幅度为“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违法情形,依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处 ,地址: 唐山市丰南区文化大街76号,缴纳罚款。(户名:唐山市丰南区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300162723705050395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