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处罚〔2024〕196号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市监处罚〔2024〕196号
当事人:唐山市丰南区胥各庄镇***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82****
经营场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胥各庄镇**
经营者:高**身份证号:1302221979***
2024年6月6日,本局收到河北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编号为51130200002024060500000373的群众投诉,投诉人称其于2023年12月12日在唐山市丰南区胥各庄镇**店购买的全屋定制,四套门锁只使用了三套,定制的尺寸都虚报,柜门实际使用一大两小 ,商家按照四套大柜门结算。2024年6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到该店进行现场核查,负责人高**提供了营业执照。2024年6月13日唐山市丰南区胥各庄镇**定制店设计师李**与消费者田**,在执法人员的陪同下,核实田**家装定制收款方案的用工用料总价款比实际安装用工用料总价款多5858元,双方签字认可。当日,本局据此予以立案调查。本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4年6月18日、6月25日、7月3日对该店负责人高**进行询问调查;7月3日对该店设计师李**进行了询问调查;6月20日、6月26日对消费者田**进行询问调查。负责人高**,设计师李**辉,消费者田**分别向本局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为消费者提供装饰装修服务存在欺诈行为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得知,当事人员工设计师李**在对田**家进行量尺后,于2024年1月21日将田**家装用工用料数据微信发给负责人高**,高**填写单价,形成收款方案后,于1月26日微信发给田**核实方案,并强调因方案内容有增减,可到店核对,田**未予核对即表示认可。2024年1月28日李**将与田**核定的家装定制设计图发给厂家,厂家按设计图尺寸加工制作。田**于2023年12月12日交了定金30000元,于2024年3月17日补齐了尾款38000元,整个订单合计68000元。2024年3月18日送货到田**家,2024年3月19日安排师傅开始安装,2024年4月15日安装完成,安装过程未出现安装尺寸不符问题。2024年5月4日,田**微信联系商家安装定制成品数据与1月26日收款方案标注数据不符,5月26日在红星美凯龙商场工作人员见证下,田**与当事人设计师李**去现场核对尺寸,经双方核对最终确定存在差异16项,差价合计5858元,另有6项存在争议。2024年7月15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2024年1月26日出具的收款方案数据与2024年1月28日发给厂家定制家具的下单图纸数据存在多处不符,下单图纸数据符合实际施工安装数据,且消费者田*发在26日-28日期间联系当事人变更方案中未涉及价款变动,当事人提供的收款方案多于实际安装用工用料共计12项,(鞋柜安装实际抽屉为1个,方案报价为2个,差价160元;酒柜玻璃门实际安装1扇大玻璃门2扇小玻璃门,方案报价为4扇大玻璃门,差价为1280元;厨房地柜实际安装3.7米,方案报价4.5米,差价946元;厨房吊柜实际安装3.4米,方案报价4.2米,差价684元;厨房石英石台面实际安装4米,方案报价4.5米,差价168元;电视柜抽屉实际安装4个,方案报价5个,差价160元;电视高柜实际安装1.03平米,方案报价1.32平米,差价223元;卧室门锁实际3门3把锁,方案报价3门4把锁,差价260元;电视背景格栅实际安装1.3平米,方案报价1.5平米,差价112元;踢脚线实际安装32.4米,方案报价55米,差价678元;电视背景墙板实际安装2.37平米,方案报价4平米,差价521元;床头背景实际安装3.6平米,方案报价7.3平米,差价1406元;)共计差价为6598元,消费者田**与当事人高**均确认属实。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存在主观故意构成谎报用工用料的行为。田**家家装定制成交额为68000元,当事人谎报用工用料违法所得659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河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编号为51130200002024060500000373的处理单,证明案件来源。
2、2024年6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负责人高**进行第一次询问笔录,6月26日进行第二次询问笔录,7月3日进行第三次询问笔录;7月3日对该店设计师李**进行了询问笔录;6月20日对消费者田**进行了第一次询问笔录,6月26日进行了第二次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为消费者提供装饰装修服务存在欺诈行为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数额。
3、负责人高会建提供了与消费者田**,设计师李**的聊天记录,提供了当事人为消费者报价用工用料方案、下单图纸证明给消费者付款方案与实际安装用工用料的差异。
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5当事人提供李**的工作证明和李**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李**为当事人员工。
2024年7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丰南市监胥罚告字〔2024〕201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当场提出听证要求。2024年8月5日本局公开举行听证会,当事人提出十项理由和证据,对为消费者田**家装定制的收款方案多于实际安装用工用料12项数据中的6项进行解释,同时举证说明其另有少收款项,用以说明其并非主观故意多收款。鉴于当事人在听证会上提供了新的证据材料,听证意见是对当事人提出的新的主张进行调查后再行处理。
本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4年8月9日和8月26日,对投诉人田家发和经营者高**进行调查询问,最终认为,当事人虽事先给田**发过收款方案和效果图,但作为普通消费者无足够的能力和意识对其中数据是否有误进行判断,当事人在事后未及时采取有力措施核对差额,也未主动与消费者对接退款事宜,存在经营管理方面的错误,造成了对消费者提供的装饰装修服务方案出现用工用料多报的违法事实。
本局认为,《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构成为消费者提供装饰装修服务存在欺诈行为的违法行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单处或者并处警告,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及配合调查等因素,没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形。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20.《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益基准序号1裁量幅度为一般的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零点九倍以上二点一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本案罚款幅度确定为违法所得的一点五倍。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为消费者提供装饰装修服务存在欺诈行为的违法事实。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警告;
罚款9897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户名:唐山市丰南区财政局,账号:13001627237050503958)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
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