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当罚【2024】7004号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市监当罚 [2024] 7004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所(住址):唐山市丰南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
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0302103***
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0302103***
你(单位)在美团网上销售与标签名称不相符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 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 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即日起 15 日内通过 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印 章 )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 出示执 法证件,告知你(单位)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 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罚地点: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
当事人确认及签收: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