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处罚(2024)206号

发布时间:2024-11-08 15:35:00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市监处罚2024〕206

当事人:唐山市丰南区西葛镇汇德园饭店

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82***********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经营范围:热食类食品制售

经营场所河北省唐山市*****************************经营者:**身份证号码: 130282************

2024812,我局委托河北嵩尚检验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采购、使用的尖椒进行抽样检测。2024年9月12日收到检测公司出具的No:SS-SP-C240813007号《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报告》,经检验噻虫胺含量为0.072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办案人员当日向当事人送达该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经请示袁占锋局长批准,本案崔继承刘坤承办。办案人员912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收集相关证据,并对当事人经营者崔亚维进行询问调查,查清了案件事实。                                                     

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12日,从唐山市路南区荷花坑市场购进尖椒2.5公斤,进货价为6元/公斤,进货款15元。当事人准备在饭店内加工制售。8月12日,我局委托的河北嵩尚检验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采购的批次尖椒抽样2公斤,剩余的0.5公斤尖椒全部被当事人用作原料加工制售出去,销售金额为20元。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尖椒时,未索要查验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基本身份信息;

2. 河北嵩尚检验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资质、抽样现场照片、抽样单、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等,证明当事人采购、使用的该批次尖椒的噻虫胺含量为0.072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的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采购、使用该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材料尖椒的事实。 

2024年10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丰南市监黄罚告﹝2024﹞3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我局认为,当事人采购、使用尖椒的噻虫胺含量为0.072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规定,构成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鉴于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且采购的尖椒数量少,未造成食用者身体不适的危害后果,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第十四条第(二)、(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主”规定情形,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以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际和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的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一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行为,并处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