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罚决字 【2024】214 号
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市监罚决字 【2024】214 号
当事人:唐山***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MAD5QR***
住所:唐山市丰南区***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37250219840306***
联系电话:176005***6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唐山市丰南区***商铺.
2024年9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微博舆情,举报***(***)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我局执法人员立刻到现场进行检查,该店正在营业中,店长***在场陪同。唐山***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MAD5QR***)和河北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凭证(备案号:YB2130207001***),现场检查店内食品,在吧台发现投诉举报人退回的“强小鲁”迷你烤香肠一袋(生产日期2023年10月7日;净含量:75克/袋;保质期:9个月),此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已超期两个月。店长***带领我局执法人员找到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原位置,货架上并未发现该产品。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扣押了店里以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我局于2024年9月9日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店长***进行询问调查,***承认是接到消费者退货时才发现了“强小鲁”迷你烤香肠(生产日期2023年10月7日;净含量:75克/袋;保质期:9个月),超过保质期2个月,配货43袋,2024年7月6日,超期后剩余库存24袋,2024年7月30日,盘亏2袋,剩余22袋。超期后卖了3袋(其中一袋于2024年9月9日举报人与商家退货时当场退回,剩余两袋于2024年9月13日邮寄退回),9.6元/袋,共计28.8元。剩余19袋,商家在发现是超期食品之后,已做报损处理。其向本局提交了部分相关证明材料,能提交进货台账及销售票据。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2024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店长***进行询问调查,***承认是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才发现了部分食品过期的违法事实。
经查,唐山***有限公司经营超保质期的“强小鲁”迷你烤香肠(生产日期2023年10月7日;净含量:75克/袋;保质期:9个月),超过保质期2个月,配货43袋,2024年7月6日,超期后剩余库存24袋,2024年7月30日,盘亏2袋。超期后卖了3袋,9.6元/袋,共计28.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 9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丰市监食强制(2024)7002号及财物清单7002号,2024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唐山快来购商贸有限公司店长***所作的询问笔录。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3、当事人出具的委托书和***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对该店一切事务负责和***的身份情况。
4、当事人的河北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凭证,证明该单位已取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许可。
本局于2024年10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丰南市监食罚告字[2024]7004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且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建议经集体讨论后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8.8元。
2、没收经营剩余涉案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强小鲁”迷你烤香肠三袋。
3、罚款5000元 。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建行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户名:唐山市丰南区财政局,账号:1300162723705050395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 年11 月 5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