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处罚〔2024〕220号

发布时间:2024-11-22 10:03:06



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4220

当事人:唐山市丰南区***投资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087E

住所(住址):唐山市丰南区文化大街***号

2024年8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通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综合业务系统查询,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2022年、2023年企业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8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文化大街***号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该地址经营,无法取得联系。

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2022年、2023年企业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构成企业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企业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连续两年(2022、2023)未年报企业名单,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2022年、2023年企业年度报告的事实。

3.现场照片及说明,证明当事人不在其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且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2024年9月20日,我局在丰南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通知公告"栏发布公告,公告了《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丰南市监综二罚告【2024】 01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

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地址:建设路80号,户名:唐山市丰南区财政局,账号:13001627237050503958)或者通过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支付系统(缴纳方式为:电子缴款)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