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处罚〔2024〕229号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市监处罚〔2024〕229号
当事人:唐山市丰南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82************
住所:唐山市丰南区***********
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
2024年10月24日接到投诉,投诉人在当事人购买的一双袜子没有标注任何产品相关信息;2024年10月25日,接到投诉,投诉人在当事人购买的玩具枪没有CCC认证;执法人员王太永、崔继承于2024年10月25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提取了现场照片。2024年10月28日对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提取了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广东省********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MX546”咸蛋超人之陀螺系列玩具每26元/个所购进,售价为28元/个,购进3个,已经销售2个。剩余1个;“AI未来”人工智能陪伴机器55元/个购进,售价为59元/个,购进3个,已经销售1个。剩余2个;“water spiay”玩具32元/个购进,售价为35元/个,购进5个,已经销售3个。剩余2个。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袜子购进价格为2元/双,售卖价格为3元/双,购进了10双,已经销售9双。剩余1双。以上商品货值金额共计466元,违法所得共计26元。
当事人是2024年4月8日接手的这个店,上述产品均是由原经营者所购进的,进货票据和相关资质无法提供。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
2.2024年10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无CCC认证产品和销售的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袜子事实存在;
3.2024年10月2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无CCC认证产品,销售的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袜子的进货价格、销售价格、销售情况及库存情况;
4.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者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丰南市监黄罚告〔2024〕3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要求。
当事人销售未标注“CCC”强制认证标志的三种儿童玩具:广东省*********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MX546”咸蛋超人之陀螺系列玩具、“AI未来”人工智能陪伴机器、“water spiay”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构成销售未经强制认证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袜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规定,构成销售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产品违法行为。
在我局办案人员调查本案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三)项中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认证的产品行为,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罚款567元。
2.没收违法所得17元。
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产品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合符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9元。
以上两项行政处罚合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罚款567元。
2.没收违法所得26元。
1、2两项合计593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户名:唐山市丰南区财政局,账号:13001627237050503958)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 微信/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罚款。逾期不缴纳,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原件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