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处罚(2024)188号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市监处罚〔 2024 〕188号
当事人:唐山市丰南区**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
住所(住址):唐山市丰南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2024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唐山市丰南区**商店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将原本符合国家标准的蓄电池额定电压48V涉嫌非法改装成60V、72V的事实。我执法人员对位于唐山市丰南区**的唐山市丰南区**商店在当事人李**在场的情况下,出示执法证件后进行执法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拍摄现场照片。当事人对经营中给电动自行车加装蓄电池一事供认不讳。执法人员依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经郅月光副局长批准,对此案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13日对当事人制作了第一次询问笔录,并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证与营业执照复印件。
经查,当事人在网络平台发布的视频中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分别为标识为台铃“潮战2.0”的电动自行车和标识为台铃“团团”型号:TDT5067Z的电动自行车。其中,标识为台铃“潮战2.0”的电动自行车当事人称店中从未销售过此款电动自行车,是顾客就近找到当事人店中要求加装为六块蓄电池,将原本符合国家标准的蓄电池额定电压48V改装成72V;标识为台铃“团团”型号:TDT5067Z的电动自行车是当事人以符合国家标准的状态售出的,而购买此款电动自行车的顾客找到当事人要求加装为五块蓄电池,将原本符合国家标准的蓄电池额定电压48V改装成60V。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4年9月13日,执法人员在唐山市丰南区**的唐山市丰南区**商店内制作的现场笔录与现场拍摄的照片及2024年9月13日,执法人员在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黑沿子分局办公室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销售电动自行车的时间,加装蓄电池的原因、行为、过程等事实。
2.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主体资格证照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禁止实施下列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三)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等部件 ”之规定,当事人构成了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等部件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比较轻微而且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较小,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之规定,对当事人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等部件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禁止实施下列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三)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等部件 ”之规定依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等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政处罚如下:
处以金额5000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建行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户名:唐山市丰南区财政局,账号:1300162723705050395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或者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丰南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 9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入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