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处罚〔 2024 〕第169号

发布时间:2024-12-04 15:21:54


当事人: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车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282MA****L687

住所(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小集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2221969****4017

2024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位于丰南区小集镇小集村的**车行中进行日常巡查,在营业大厅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编码为:346022400550109的电动自行车未按照合格证要求装配“星恒电源(滁州)有限公司”生产的DZ48N-24EM锂电电池,而是改装为“天能牌”铅酸蓄电池,店内摆放的其它电动车未发现改装行为。当事人是从2021年4月8日开始经营销售电动自行车,并办理了营业执照(已提取复印件)。当事人违反了《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禁止实施下列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等部件; ”之规定,构成从事经营性改装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要求当事人停止销售编码为:346022400550109的电动自行车并将蓄电池恢复原状,现场对涉案电动自行车进行拍照固定证据。本案于2024年8月27日立案,当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田志云进行询问调查,并提取当事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进货台账、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复印件。2024年9月6日案件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2024年8月27日在店内经营销售改装蓄电池电动自行车一辆,该电动车没有售出,截至案发,没有收到关于志云车行改装电动车的投诉。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4年8月27日,执法人员在丰南区小集镇小集村当事人店内制作的现场笔录与现场照片,2024年8月27日,执法人员在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小集分局办公室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改装电动自行车电瓶的原因、行为等事实。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照情况。

3.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案件性质:违反了《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禁止实施下列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等部件; ”之规定,当事人构成从事经营性改装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比较轻微而且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较小,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对当事人从事经营性改装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给予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等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之规定,我们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金额5000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建行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户名:唐山市丰南区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3001627237050503958)或者通过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支付系统(缴纳方式为:电子缴款)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证字第02100022号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92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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