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处罚 〔 2024 〕230 号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 市监 处罚 〔 2024 〕 230 号
当事人:唐山市丰南区黄各庄镇***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0***
住所(住址):唐山市丰南区黄各庄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130205197***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4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唐山市丰南区黄各庄镇***点厂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月饼后,到唐山市丰南区黄各庄镇***的唐山市丰南区黄各庄镇***厂进行监督检查,该厂正在营业中,负责人***在场陪同,唐山市丰南区黄各庄镇***厂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及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2413020***)。现场检查车间内发现举报材料中一致的月饼(***)包材,该款月饼已不再生产,该厂家负责人承认此月饼是之前生产的,车间内职工均为女职工,其中两名职工有帽子穿戴不规范、头发外露的情况,该月饼的生产流程需要人工投放豆沙馅,该厂负责人承认有可能是员工投放馅料时掉落的头发。举报人向我局提供了物证,经询问当事人承认是其生产的月饼,以每块2元的价格销售给经销商。当事人与举报人积极联系,并达成谅解。
经查,(案件事实) :唐山市丰南区黄各庄镇***点厂生产经营污秽不洁、混有异物的食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 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
2、2024年 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唐山市丰南区黄各庄镇***厂负责人***所作的询问笔录。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4、当事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该厂已取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许可。
5、生产记录及销售台账。
6、举报材料中举报人提供的混有头发的月饼照片及购买记录图片。
7、2024年9月29日我局收到举报人邮寄的混有头发的月饼实物的快递照片。
8、谅解书。
9、2024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唐山市丰南区黄各庄镇***厂负责人***所作的询问笔录。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本局于2024年11 月 13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丰南市监食罚告字〔2024〕7005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力。当事人已陈述,无申辩。
本局认为,(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唐山市丰南区黄各庄镇***厂生产经营污秽不洁、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本案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元 。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到中国建设银行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地址:建设路80号,户名:唐山市丰南区财政局,账号:13001627237050503958)或者通过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支付系统(缴纳方式为:电子缴款)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起诉。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12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两 份, 一 份送达,一 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