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 市监 处罚 〔 2024 〕237 号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 市监 处罚 〔 2024 〕237 号
当事人: 唐山市丰南区 ****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087264***
住所(住址):唐山市丰南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130222196709***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4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在商店购买的桶装水喝完后拉肚子,要求相关部门调查水厂是否无证经营。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唐山市丰南区***的唐山市丰南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唐山市丰南区***生产车间正在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8月28日,已超期82天,均已拍照取证。经询问,当事人承认其食品生产许可证2024年8月28日已到期,9月1日提交申请重新办理,现在重新办理中,食品生产许可证超期期间,8月29日-10月19日,因设备安装场地维修,之后厂区搞卫生至10月22日,不具备生产条件,共休息55天,其实际无证生产时间是27天。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封了其经营场所,库房查封富康桶装水150桶。其提供的生产记录证明在食品生产许可证超期期间,共生产桶装水2610桶,其中60桶自用。销售台账和送货单证明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到期以来生产的桶装水共卖出2400桶,共收入了4694元。
经查,(案件事实) :唐山市丰南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4年11月18日现场检查笔录,证明该单位的违法事实。
2. 2024年11月18日现场检查照片,证明该单位的违法事实。
3. 2024年11月18日询问调查笔录,证明该单位违法事实。
4. 2024年11月18日强制措施决定书和场所/财务/设施清单证明其生产许可证超期期间违法所得。
5. 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单位负责人。
6. 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该单位营业资格。
7. 食品生产许可证,证明该单位无证生产。
8. 生产记录,证明该单位生产许可证超期期间的生产时间和生产数量。
9. 产品销售台账,证明该单位营业收入。
10. 净化设备公司的安装证明以及当事人情况说明,证明该单位生产许可证超期期间实际生产时间。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本局于2024年12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丰南市监食罚告字〔2024〕7006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力。当事人已陈述,无申辩。
本局认为,(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唐山市丰南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本案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十六条较轻情形规定,从轻处罚。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本案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十六条较轻情形规定:“1.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的;3.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的;4.社会影响较小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十倍以上十三倍以下罚款。”本案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27天,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符合处五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694元;2:没收非法生产的桶装水150桶;3、罚款人民币50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到中国建设银行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地址:建设路80号,户名:唐山市丰南区财政局,账号:13001627237050503958)或者通过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支付系统(缴纳方式为:电子缴款)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起诉。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12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两 份, 一 份送达,一 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