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不罚〔2025〕001号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市监不罚〔2025〕001号
当事人: ******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场所:丰南******
经营者:***
2024年10月25日,本局收到河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编号为1130207002024102409114169的投诉单,投诉人称当事人通过其美团外卖店铺销售的化妆品标签上标注的备案号已过期。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28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其销售区域货架上发现两盒与被投诉化妆品同款的“***系列礼盒”,存在标签问题。售货人员当场不能提供化妆品合格证明材料。2024年11月1日、11月7日,执法人员对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经营者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其经营的化妆品全部进货验收记录和查验手续,除被投诉的同批次化妆品不能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信息外,其他化妆品均能按要求提供查验材料,涉案化妆品共采购三盒,采购金额共计1815元,以998元标价在美团平台售出一盒,经营者能够提供组合套盒内7款化妆品的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通过核对化妆品备案信息可见,组合套盒标签上的化妆品备案号与内部化妆品备案号不相符。本局于2024年11月14日予以立案调查并确定其违法事实。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10日对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和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2024年12月10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22日,向微信号为***的人处采购了三个“***系列礼盒”,采购金额共计1815元,当事人能够提供化妆品进货记录及该礼盒内的7个单品的备案信息和合格证明,但不能提供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且其中2个礼盒底部中文标签标注的备案号与实际不符,1个礼盒未标注中文标签。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3日通过美团外卖以998元的标价售出1盒备案号标签标注不符的“***系列礼盒”,并于2024年11月21日将该礼盒召回,另外2盒以798元的标价进行现场售卖,未售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25日,本局收到河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编号为1130207002024102409114169的投诉单,证明案件来源;
2、2024年10月28日现场笔录1份,2024年11月1日、11月7日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售出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进货价格、销售数量和销售金额及其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执行到位的违法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2024年12月10日询问笔录及经营者提交的相关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其他化妆品全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外包装盒已销毁及已对售出的化妆品进行召回。
2024年12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丰南市监胥不罚告[2024]000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当事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应当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并给予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之规定,当事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经执法人员教育提醒,当事人第一时间采取整改措施,下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对不符合规定的三个礼盒外包装进行了销毁处置,对已售出的化妆品进行召回,且涉案化妆品是组合套装,仅外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内部7件化妆品均有合格证明,本次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的违法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加强对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落实主体责任;
2. 举一反三,对经营的所有化妆品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