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药当罚[2025]J01号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市监药当罚[2025]J01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无
执法人员:陈志利 ,执法证号:03021030052
执法人员:李晨晖 ,执法证号:03021030087
你(单位)《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届满未完成延续注册,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二十二条、一百二十四条、一百二十五条、《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十六条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十六条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罚款 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即日起 15 日内通过 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 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 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 出示执 法证件,告知你(单位)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 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罚地点: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清源街27号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监督股
当事人确认及签收: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2100022号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印 章 )
二零二五年一月二日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