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处罚 [2025]008号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市监处罚 [2025]008号
当事人:***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身份证号码:********
2024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抽查该药房处方药销售情况,发现2024年12月8日至12月10日期间共有11张处方笺上“调配和核对 /发药 ”处有“**”签字,“审核药师”处均未签字。针对该情况,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改正。2024年1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查看2024年12月12日至12月17日期间的处方药销售凭证和处方审核情况,发现2024年12月12日至12月15日的处方笺上能够看到审核药师、调配和核对 /发药人员签字,2024年12月16日销售的3张处方笺上调配和核对 /发药人员签有“**”字样,但无“审核药师”签字。
2024年12月24日,执法人员针对该情况对***大药房的被委托人**进行询问调查,并提供了该药房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经调查,该药房日常管理意识不强,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通过*****互联网医院开具的处方笺,审核药师未签字。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大药房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销售处方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11日的现场笔录复印件、责令改正通知书复印件,证明****大药房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的情况。
2、2024年12月17日的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2024年12月24日的询问笔录,证明***大药房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3、*****互联网医院开具的处方笺及处方药销售凭证复印件,证明***大药房销售了处方药。
4、***大药房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证明该药房是合法的经营主体。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是合法的自然人身份。
6、***的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证明***2024年8月29日将执业药师注册证注册到*****大药房。
7、***的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证明***2024年11月18日将执业药师注册证注册到*****大药房。
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金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局已在2024年12月27日告知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大药房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9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大药房销售处方药,执法人员责令立即改正后仍然有不改正的情况,但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积极提供证据材料,依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2024年8月1日施行)中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及《河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情形》“一、从轻情形5、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全过程中积极提供证据材料,如实回答调查询问的;”之规定,认定予以从轻处罚的情形。结合案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等因素,对该药房采取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大药房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结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2024年8月1日施行)及《河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情形》,现责令该药房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处罚: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建行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户名:唐山市丰南区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或者通过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支付系统(缴纳方式为:电子缴款)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亦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印 章 )
二零二五年一月九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