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处罚〔2025〕003号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市监处罚〔2025〕003号
当事人:唐山市丰南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82MA********
经营场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黄各庄镇*******
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130224************
2024年7月26日,我局接到“12315”投诉单(编号:****************),反映其于2024年7月26日在唐山市丰南区黄各庄镇****购买的草莓味达利园面包为过期食品,生产日期:2023年11月4日,保质期:6个月,举报过期食品问题。要求:尽快查处并回复查处结果。2024年8月7日,我局收到举报人寄送的投诉举报函,要求依法查处并书面告知结果,并给予举报奖励。黄各庄分局经请示袁占锋局长批准,由何士杰、刘坤负责承办,核查案件线索。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9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收集相关证据,并于8月12日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查清了案件事实。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3年5月24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2024年7月29日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投诉人所述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11月4日的草莓味达利园面包。随后执法人员又现场随机抽查其他类型食品,均未发现过期现象。经调查,2023年11月28日,当事人由唐山市******购进了5袋草莓味达利园面包,生产日期2023年11月4日,保质期6个月。进货价格为5.5元/袋,当事人在其商店销售,销售价格为7元/袋。时至现场检查当天,全部草莓味达利园面包已全部售空,因无销售记录,无法认定当时销售时该食品是否过期。但是当事人承认举报人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不对投诉人提供的现场情况录像、转账截图照片、购买商品照片进行鉴定。因此可以认定当事人销售给举报人的1包草莓味达利园面包在2024年7月26日销售时已经超过食品保质期。
另查,当事人购进草莓味达利园面包,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索要了进货票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
2.12315河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投诉举报函挂号信、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视频、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过期食品草莓味达利园面包的进货渠道、价格和数量、销售价格和售出情况;
3. 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的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在购进草莓味达利园面包时,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的情况。
2024年11月13日,我局向当事人唐山市丰南区黄各庄镇****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书文号:丰南市监黄罚告〔2024〕28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自送达处罚告知书五个工作日,当事人未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草莓味达利园面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参考《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第十五条第(二)、(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法应受到行政处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7元;
2, 罚款5000元;
总计:5007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户名:唐山市丰南区财政局,账号:13001627237050503958)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 微信/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罚款。逾期不缴纳,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原件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