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唐当罚(2025)001号

发布时间:2025-01-20 12:58:28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市监当罚〔202501

当事人:唐山市丰南区**北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金**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执法人员: 王*    ,执法证号:

执法人员: 李*    ,执法证号:

你(单位)销售不符合执行标准数据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所指的“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25

罚款50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即日起15日内通过 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依法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 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