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唐当罚(2025)001号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市监唐当罚〔2025〕01号
当事人:唐山市丰南区**北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金**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无
执法人员: 王* ,执法证号:
执法人员: 李* ,执法证号:
你(单位)销售不符合执行标准数据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所指的“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25元
☑罚款50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即日起15日内通过 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 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