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处罚【2025】026号

发布时间:2025-02-05 11:08:13


唐山市丰南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2025026

 

当事人:唐山市丰南区胥各庄镇***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282**                                     

住所: 唐山市丰南区胥各庄镇文化大街****       

经营者:    **                              

身份证号码: 1302821***                       

2024年12月12日我局收到群众投诉,称其于2024年11月27日在丰南区荣大购物广场A座STARROOM童装店,花费689元购买的120尺码儿童羽绒服带有绳带,按照相关规定130以下尺码的童装是不允许带绳带。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店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店货架发现正在销售的三件儿童羽绒服:黑色羽绒服(商标:OKSTAR,型号规格:S245188678  110/57B)1件、(商标:OKSTAR,型号规格:S245188678  120/60B)1件;咖色羽绒服(商标:OKSTAR,型号规格:S245190378  110/57G)1件,存在与投诉人投诉同样问题。执法人员当日将商家正在售卖的黑色羽绒服(商标:OKSTAR,型号规格:S245188678  110/57B)送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2025年1月1日我局收到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儿童羽绒服(商标:OKSTAR,型号规格:S245188678  110/57B)检测报告,编号:TXZJ/20241216209“经检验,绳带项目不符合GB/T 14272-2021、GB 31701-2015(B类) 标准要求。”当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丰南市监胥检鉴结【2025】2001号,并于当日立案。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1日对该店进行核查,经批准,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店库房存放同款备样黑色羽绒服(型号规格:S245188678  120/60B)一件和同款咖色羽绒服(型号规格:S245190378  110/57G)一件,共计两件儿童羽绒服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5年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负责人韩**进行询问调查,负责人韩小杰向本局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并主动提出放弃复检申请。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1月13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7日从北京亲子禾商贸有限公司购进黑色儿童羽绒服(型号规格:S245188678 120/60B)、(型号规格:S245188678 110/57B)各1件,进货价每件439.6元。2024年10月16日由同一公司采购咖色儿童羽绒服咖色(型号规格:S245190378  110/57G)、(型号规格:S245190378  120/57G)各1件,进货价每件399.6元。于2024年11月27日售卖咖色儿童羽绒服(型号规格:S245190378  120/57G)1件,售卖689元。于2024年12月12日抽检检测黑色儿童羽绒服(型号规格:S245188678 110/60B)1件,抽检公司支付当事人659元。剩余两件已经由执法人员扣押。当事人上述商品违法所得共计508.8元,货值金额共计269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12日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明了对当事人经营的儿童羽绒服(商标:OKSTAR,型号规格:S245188678  110/57B)的抽样情况。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韩小杰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资格。

3、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儿童羽绒服(商标:OKSTAR,型号规格:S245188678  110/57B)检验报告(编号:TXZJ/20241216209),证明了当事人被抽样产品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

4、2025年1月1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检验结果告知书(丰南市监胥检鉴结【2025】2001号)送达回证1份,证明了当事人收到儿童羽绒服(商标:OKSTAR,型号规格:S245188678  110/57B)检验报告。

5、2025年1月1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售儿童羽绒服(商标:OKSTAR,型号规格:S245188678  110/57B)存货、备样及扣押情况。

6、 2025年1月13日对负责人韩**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该商品的原料检测报告、生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货商与当事人的授权证书复印件,证明了儿童羽绒服(商标:OKSTAR,型号规格:S245188678  110/57B)的进货来源。

本局于2025年1月17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丰南市监胥罚告字【2025】2001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力。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市场监管总局办案系统,当事人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综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原因,没有从轻或者从重处罚情形,建议给予当事一般行政处罚。罚款幅度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29.《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益基准序号1裁量幅度为一般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点六倍以上二点四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建议给予当事人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

  1. 没收儿童羽绒服2件;

  2. 没收违法所得508.8元;

  3. 罚款5392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建行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户名:唐山市丰南区财政局,账号:1300162723705050395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1.  

  2.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12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