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处罚〔2025〕029号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市监处罚〔2025〕029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
住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
法定代表人:***
2025年1月8日,本局收到投诉人在河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1130207002025010812759870),投诉人称其“在快手(***店)买的珀美黛轻奢润滑香氛手霜,产品宣传功效滋养,经过备案网查询产品只有保湿,和芳香,虚假宣传滋养”。执法人员通过核查,确认情况属实,且当事人在其快手店铺销售的被投诉商品已售710件。此投诉当日经办案机构负责人批准转案源调查。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13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调查,确认当事人在快手平台销售的“珀美黛轻奢润滑香氛手霜”,商品详情中功效显示为“滋养”,而该化妆品在国家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系统备案的功效宣称中仅为“保湿、芳香”。《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具有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祛痘、滋养和修护功效的化妆品,应当通过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方式进行功效宣称评价。”,故当事人在商品详情中标注“滋养”功效,存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情形。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通过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发布的化妆品广告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1月13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11月开始在快手店铺“***店”销售化妆品“珀美黛轻奢润滑香氛手霜”,商品详情标示内容有:“品牌:珀美黛;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4392594;净含量:80mL;是否进口:否;适用肤质:无特定适用肤质;是否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否;功效:滋养;保质期:3年;产地:中国大陆;”。经在国家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系统中查询,该化妆品备案的“功效宣称:11保湿,13芳香”,未对“滋养”进行功效宣称评价。认定当事人对该化妆品的宣传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商品订单详情,可得知当事人通过快手平台销售“珀美黛轻奢润滑香氛手霜”,已售710件,实际成交693件,因同一链接下商品规格数量不一致,无法准确核算单价,但能够确定成交金额为14696.70元,快手平台按销售额5%收取技术服务费(广告费用),核算出当事人发布该涉案化妆品的广告费用为734.8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河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编号为1130207002025010812759870投诉单及附件1份,证明案件来源;
2、涉案化妆品在国家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系统备案信息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化妆品未对“滋养”进行功效宣称评价;
3、2025年1月13日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交的化妆品进货查验手续7页、快手平台成交记录截屏1页、快手平台广告费率咨费表截屏1页、涉案化妆品在平台商品详情整改前后截屏1页,证明当事人发布的化妆品广告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违法事实、交易数量、成交金额和广告费用以及已按规定完成违法行为的整改的情况;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025年1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丰南市监胥罚告[2025]000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规定“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当事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发布的化妆品广告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全过程中,主动提供化妆品的进货查验资料,如实回答调查询问,当场改正违法行为,且因涉案化妆品销售时间不足3个月,社会危害性较小。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 )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结合案件情况,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冀市监规〔2023〕2号—“26、《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1”的规定,关于裁量幅度为较轻的裁量基准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三点六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2205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户名:唐山市丰南区财政局,账号:13001627237050503958)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