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处罚[2025] 027号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市监处罚[2025] 027号
当事人: 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所: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1******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
2024年12月10日,我局接到“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派出执法人员会同“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广州市锐胜咨询有限公司”的鉴定人员,对位于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的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店,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出示执法证件后进行执法检查,该店办理了营业执照。现场发现该超市内北边第二排从上数第三层售卖货架上摆放标识厂名“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商标为“”的“大宝SOD蜜”(净含量:90毫升,备案人/生产企业名称:北京市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2号,产地:北京,产品标准号:Q/DXDBQ0002(O/W型))9瓶,其中2瓶生产批号和限用日期为B240416H10:18 20270415,7瓶生产批号和限用日期为B241117H10:18 20271116。上述9瓶“大宝SOD蜜”现场经“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派的鉴定人员初步鉴别,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根据“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派的鉴定人员的初步鉴定,执法人员经请示局领导于当日依法对上述9瓶涉案商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于2025年1月8日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2025年1月3日我局收到“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判定我局扣押当事人的涉案商品是侵犯“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本局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经营者***向本局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1月9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依法核准注册第19482042号“”第11662425号“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核定使用商品:护肤制品:个人用护肤品;香皂;肥皂;盥洗皂块;洗衣用漂白剂;去污粉;化妆品(动物用化妆品除外);研磨材料;研磨制剂;香水;香精油;牙膏;牙粉;动物用化妆品;抑菌洗手液;洗发液;洗发剂;非医用沐浴盐;个人清洁或祛味用下体注洗液;洗衣剂;香;熏香制剂(香料);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截止)。注册日期:“
”注册有效期限2014年05月07日至2024年05月06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4年5月06日;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2号,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9瓶带有“”标识的“大宝SOD蜜”(净含量:90毫升)合法取得的证明材料,也没有能够提供涉案商品的供货商相关的证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共购进该商品2包,每包7瓶,进货价7.86元每瓶,售价10元每瓶。当事人共售出5瓶,其违法经营额为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商标注册人递交的投诉材料,证明“”文字和图案组合商标是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的有效注册商标;
2、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经营主体资格情况;
3、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以及现场拍摄的照片,现场送达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销售有上述被查封的侵权商品和证实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有侵犯“”文字和图形组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4、本局执法人员对经营者***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商品的事实,证实当事人购进的涉案侵权商品的时间、数量、购进价格、销售定价以及违法经营额;
5、商标注册人出具的《鉴定报告》1份,证明本局扣押当事人的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本局于2025年1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丰南市监胥罚告〔2025〕100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给予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比较轻微而且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较小,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之规定,予以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 “10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3” 的规定,较轻裁量幅度的裁量基准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商品标识为“”的“大宝SOD蜜”9瓶;
2、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建行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户名:唐山市丰南区财政局,账号:1300162723705050395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