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处罚【2025】031号
唐山市丰南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市监处罚【2025】031号
当事人:丁**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282**
住所: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胥各庄镇****
经营者: 丁**
身份证号码: 1302211**
2024年12月26日我局收到唐山市12345政务便民热线群众投诉(工单编号:202412266136044),投诉人称其自家孩子(成年人)于2024年12月26日在丰南区***小区二期北门口东侧的“**买手店”,花费1500元购买的“始祖鸟”品牌服饰,回到家后投诉人发现购买的衣服做工粗糙而且同款衣服官网标价1万多元,认为是假货。2025年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店核查,执法人员在负责人丁**的陪同下,在该店的二楼阳台处发现7件(3条始祖鸟裤子,2件始祖鸟上衣,1件始祖鸟棉服,1双始祖鸟鞋子)带有““ARC'TERYX”商标的服饰。2025年1月14日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发出协助调查函《丰南市监胥(2025)第2001号》,对涉案的带有“ARC'TERYX”商标的服饰(3条始祖鸟裤子,2件始祖鸟上衣,1件始祖鸟棉服,1双始祖鸟鞋子)进行鉴定。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5日向本局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果:“经我公司鉴定,鉴定产品其包装、标识、工艺、吊牌、材料等均不符合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产品的要求,属于假冒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ARC'TERYX”、“始祖鸟”系列商标的产品。”我局于当日立案。当日经批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售卖7件(3条始祖鸟裤子,2件始祖鸟上衣,1件始祖鸟棉服,1双始祖鸟鞋子)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执法人员对经营者丁**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因经营者采购商品时未区分款式独立核算价款,无法确认侵权商品的数量和销售金额,本案仅能就现场检查并经鉴定假冒的7件服饰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2月8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称售卖的带有“ARC'TERYX”商标的服饰是通过广州站西金宝服装商城的档口的微信群,在微信群里和别的商家拼着采购,每样产品采购一件,自销售来共计购进9件产品(3条始祖鸟裤子,3件始祖鸟上衣,1件始祖鸟棉服,2双始祖鸟鞋子),经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5日向本局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果:“当事人上述售卖的产品其包装、标识、工艺、吊牌、材料等均不符合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产品的要求,属于假冒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ARC'TERYX”、“始祖鸟”系列商标的产品。”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6日销售一件上衣和一双鞋子共计售卖1500元,剩余7件没有售出,已经被执法人员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7件服饰的违法经营额为3250元。当事人上述商品违法经营额共计为47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26日唐山市12345政务便民热线群众投诉单(工单编号:202412266136044)一份,证明了案件来源。
2、2025年1月6日现场笔录一份及现场录像证明了当事人售卖带有“ARC'TERYX”、“始祖鸟”系列商标的商品。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丁建新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资格。
4、2025年1月7日负责人丁**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售卖带有“ARC'TERYX”、“始祖鸟”系列商标的服饰,及进货来源、数量、商品经营额。
5、本局向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发出协助调查函《丰南市监胥(2025)第2001号》一份,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商标注册资质及该公司出具大小集合男装售卖始祖鸟品牌服饰的未授权证明,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当事人售卖服饰的鉴定报告,证明了丁建新(大小集合男装)售卖的服饰属于假冒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ARC'TERYX”、“始祖鸟”系列商标的产品。
本局于2025年2月11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丰南市监胥罚告字【2025】2002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给予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比较轻微而且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较小,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 “10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3” 的规定,较轻裁量幅度的裁量基准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
没收假冒始祖鸟服饰7件;
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建行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户名:唐山市丰南区财政局,账号:1300162723705050395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2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