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处罚(2025)017号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市监处罚〔2025〕017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名称:唐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经营者:董**;经营地址:唐山市丰南区**。经营范围:日用百货、预包装食品、烟、酒、茶、水果零售。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4年12月9日,我局接到“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当日我局派出执法人员会同“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广州市锐胜咨询有限公司”的鉴定人员,对唐山市**,在其经营者董**在场的情况下出示执法证件后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超市售卖货架上摆放标识厂名“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商标为“”的“大宝SOD清爽保湿凝露”(100毫升)四瓶,现场经“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派的鉴定人员初步鉴别,该商品为涉嫌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根据“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派的鉴定人员的初步鉴定,我局依法对上述四瓶涉案商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2025年1月6日,我局收到“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向本局出具的《鉴定报告》,《鉴定报告》中证实了我局扣押当事人的涉案商品属于侵犯“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当事人对“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结果没有异议。该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经杨建辉副局长批准,对此案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6日在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唐坊分局办公室对当事人制作了第一次询问笔录。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2月初从一个流动批发日用品的男子处购进了7瓶“大宝SOD清爽保湿凝露”,进货价格每瓶8元,当事人没有留供货商的联系方式,同时也未索要上述涉案商品合格证明材料,供货商相关的证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以每瓶1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截至我局将该涉案商品查获扣押时,当事人共销售了3瓶,剩余4瓶,销售金额30元。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商标注册人递交的投诉材料,证明“”文字和图案组合商标是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的有效注册商标。
2. 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经营主体资格情况。
3. 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以及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了当事人销售侵犯“”文字和图形组合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4. 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者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商品的事实,证实当事人购进涉案商品的时间、数量、价格、渠道及销售价格和违法经营额。
5、商标注册人出具的《鉴定报告》1份,证明本局扣押当事人的涉案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
案件性质:当事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比较轻微而且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较小,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权商品“大宝SOD清爽保湿凝露”四瓶;
2、罚款500元人民币。
在本案的案件调查过程中以及下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中,我局办案人员充分给予当事人回避、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回避、陈述、申辩。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起诉。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