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综不罚【2025】007号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市监综不罚【2025】 007 号
当事人: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282MA08L***
住所(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13022219661***
联系电话:1393345***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
2025年1月8日,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北嵩尚检验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唐山市丰南区***公司食品原料生姜进行抽样,由执法人员***、***陪同抽检,负责本次抽样人员是***和***。该饭店已办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82MAC***)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在负责人***在场的情况下,抽样人员首先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然后对其食品原料生姜的食用农产品进行了随机抽样并当场制作了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清单,由执法人员、抽样人员、该店负责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盖章。2025年2月12日,我局收到河北嵩尚检验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SS-SP-C-250***号生姜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检验报告送达唐山市丰南区***公司,在规定时限内唐山市丰南区***公司没有提出复检申请。本局于2024年2月17日对唐山市丰南区***公司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2月18日执法人员对其负责人***进行询问调查,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唐山市丰南区***公司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唐山市丰南区***公司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不知道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唐山市丰南区***公司供应商为当事人***, 2024年2月18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及索证索票,且不知道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蔬菜供应商为唐山市路南***商行,票据显示2025年1月5日进三筐姜,调查当事人表示每筐20斤共60斤,1月8日送到唐山市丰南区***公司7斤,其余的在12日前售空。现在的生姜是从生姜种植户***那里进的。唐山市丰南区***公司及当事人均没有收到因食用该批次原料的食品身体产生不适的投诉。因唐山市路南***商行注册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金钟蔬菜水果批发市场(文北)不属于我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章第十四条的规定,现将该违法线索移送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营使用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5年1月8日,采样单、现场照片证明了对唐山市丰南区***公司经销的食用农产品生姜的抽样情况;
2. 河北嵩尚检验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SS-SP-C-250***号生姜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证明了当事人被抽样批次的生姜不合格;
3、2025年2月13日、2024年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的检验报告的送达回证证明了两个当事人已收到了此检验报告;
4、2025年2月17日,执法人员在唐山市丰南区***公司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实了当事人生姜已售完的情况; 2025年2月18日,执法人员在个体工商户***商户处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实了当事人生姜已售完的情况;
5、2025年2月18日,执法人员在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七队211室,对唐山市丰南区***公司负责人制作的询问笔录,2024年2月18日对唐山市丰南区***公司蔬菜供应商***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唐山市丰南区***公司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及索证索票,个体工商户***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及索证索票,证实了被抽样批次的生姜进货来源情况及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及索证索票;
6、唐山市丰南区***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资格;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资格。
7、河北嵩尚检验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复印件,证明了河北松尚检验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主体资格和资质情况。
8、唐山市丰南区***公司的台账及票据,个体工商户***提供的票据和唐山市路南***商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两当事人均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及索证索票。
9、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丰市监综案移字〔2025〕7002号)证明了我局2025年2月20日已将该违法线索移交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由于当事人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且不知道其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说明其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不予行政处罚。
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
2、规范经营行为,遵守行政管理秩序。
3、增强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安全规范管理。
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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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