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处罚【2025】036号

发布时间:2025-03-18 14:38:27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2025】036

 

当事人:唐山市丰南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282MA*******                                    

住所: 唐山市丰南区*******                                  

经营者:    ***                               

身份证号码: ******                   

2025年2月17日我局收到群众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称其于2025年2月16日在丰南****花费150元购买了一件120尺码的冲锋衣存在质量问题,按照执行标准GB31701,头颈部不应该有绳带。我局执法人员于2月19日到丰南****进行现场核查,该店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者正在店内整理商品。现场检查在店内南侧货架悬挂冲锋衣区域发现与反映人反映同款军绿色三合一冲锋衣1件(品牌:哈龙城,款号:882355,尺码:120-160,产品等级:合格品,成分:100%聚酯纤维,执行标准:EF/22849-2015,安全类别:EF/118401-2011,在衣服内侧缝制有“HLC5”布标),在衣服帽子处有绳带,经当事人确认,该衣服尺码为120码。根据GB31701-2015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3.3儿童纺织产品 年龄在3岁以上,14岁及以下的儿童穿着或使用的纺织产品。注:一般适用于身高100cm以上,155及以下女童或160cm及以下男童穿着或使用的纺织产品可作为儿童纺织产品。其中,130及以下儿童穿着的可作为7岁以下儿童服装。”和“4.4.3婴幼儿及儿童服装的绳带要求应符合表3要求。表3 序号1婴幼儿及7岁以下儿童服装头部和颈部不应有任何绳带”的规定,我局认定当事人销售的哈龙城牌儿童三合一冲锋衣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执法人员经请示局领导,于当日对上述1件儿童三合一冲锋衣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负责人进行询问调查,负责人向本局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3月4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年底(由于时间太长不能确定具体日期)从沧州高新区****服装店购进军绿色哈龙城牌儿童三合一冲锋衣(款号:882355 HLC5)、(款号:882355 HLC7)各1件,进货价每件120元,售价259元每件,因定价高一直未售出。当事人因房租即将到期,准备撤摊不再经营,把积压的库存商品特价甩卖。2025年2月16日卖给投诉人儿童三合一冲锋衣(款号:882355 HLC7)1件,售价150元;剩余1件已经由执法人员扣押。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且无进销货记录,故本案只能认定当事人涉案违法所得共计30元,货值金额共计3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2月19日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售卖儿童三合一冲锋衣(品牌:哈龙城,款号:882355)及存货情况;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资格;

3、2025年2月25日对负责人***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事实。   

本局于2025年3月6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丰南市监胥罚告字【2025】100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当事人仅销售1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危害了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

当事人的行为表现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9、《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 年 12 月 29 日修正)行政裁量权基准 序号1”的规定,从轻裁量幅度的裁量基准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一点六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等,建议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

1、没收儿童三合一冲锋衣1件;

2、没收违法所得30元;

3、罚款3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建行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户名:唐山市丰南区财政局,账号:1300162723705050395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31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