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不罚〔2025〕012号

发布时间:2025-03-20 15:03:25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市监不罚〔2025012

     当事人:丰南区***服务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82MD2***    

     住所(住址):  唐山市丰南区正苑大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身份证件号码 13022120001***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5120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商家在美团外卖平台中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没有“冷食类食品制售”,却售卖“红油肚丝、拍黄瓜、香拌牛肉”,属于冷食类食品。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浏览手机上其开设在美团平台的***,发现其正在经营红油肚丝、拍黄瓜、香拌牛肉等冷食类食品。20251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唐山市丰南区正苑大街***商铺丰南区***服务中心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丰南区***服务中心正在营业,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919日,经营项目为餐饮服务:热食类食品制售,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正在制售红油肚丝、拍黄瓜、香拌牛肉等冷食类食品。经询问,当事人承认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没有冷食类食品制售,由于对食品这方面相关了解不是很清楚,不知道不可以经营冷食类食品,提取美团销售台账,20249月份在美团平台开始上架经营,线上经营冷食类食品一共销售收入2255元,线下也是20249月份开始经营,线下采用微信扫码付款,不能提供销售台账,据当事人陈述大概收入2000左右,共计违法所得4255元。丰南区***服务中心当日下架所有冷食类食品,及时到审批部门申请增项,于2025127日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的许可。

经查,(案件事实): 丰南区***服务中心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改变未按规定申请变更,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121日现场检查笔录,证明该单位的违法事实。

2.2025121日现场检查照片,证明该单位的违法事实。

3.2025121日询问调查笔录,证明该单位的违法事实。

4.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单位负责人。

5.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该单位营业资格。

6. 销售台账和票据,证明该单位在改变许可项目期间的违法所得,证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7.原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该单位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改变了经营项目许可项目未按规定申请变更。

8.新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该单位已取冷食类食品制售已及时改正按规定申请变更了。

9.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原因分析及采取整改措施情况。

10.202534日现场检查笔录,证明该单位及时改正按规定申请变更了许可项目。

11.丰南区卫生健康局协助调查函回函复印件,证明该单位未对消费者造成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等危害后果。

 

违法行为性质、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和理由: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虽然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但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者地址迁移,不在原许可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发生变化,但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未升高的;

(二)增加经营项目类型,但增加的经营项目所需的经营条件被已经取得许可的经营项目涵盖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未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案系统,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系首次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本局教育提醒,当事人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第一时间采取整改措施,对违法原因进行分析并下架所有的冷食类食品;涉案食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低。丰南区卫生健康局回函未接到消费者在丰南区***服务中心就餐造成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的反映。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等危害后果。当事人的行为表现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附件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3“1.初次违法”;2.“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其中第三项规定的”;3.“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等,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决定不予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附件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3的规定,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不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已完成违法行为改正,本局不再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应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学习,不断提高法律素养,不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守法诚信经营,举一反三,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消除食品安全风险,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3月17日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