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处罚【2025】034号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 市监 处罚 〔2025〕034号
当事人:唐山***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
住所(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身份证件号码: 130222***
2024年12月13日接到唐山市12345政务便民热线处理单,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到唐山市丰南区***小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负责使用、管理的该小区内101号楼和102号楼2栋住宅楼共6部电梯均在使用,现场提供了上述6部电梯的《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日期分别为2022年4月15日和2024年8月8日,检验结论为合格,但不能提供2023年4月15日至2024年8月8日间的定期检验报告。本局于2025年1月3日经主管领导孔祥喜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负责使用、管理的唐山市丰南区***小区101号楼和102号楼2栋住宅楼共6部电梯,制造单位均为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型号均为LEHY-II,出厂编号为1007001626、1007001627、1007001628、1007001629、1007001630、1007001631,出厂日期为2010年7月,《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为梯冀FNN0288、梯冀FNN0289、梯冀FNN0290、梯冀FNN0291、梯冀FNN0292、梯冀FNN0293,设备代码为31101302072011110049、31101302072011110050、31101302072011110051、31101302072011110052、31101302072011110053、31101302072011110054,对于上述6部电梯当事人于2023年4月12日申请停用,我局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收回,其在2023年4月15日至2024年8月8日期间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经定期检验合格仍继续使用,当事人在被询问中承认了上述电梯未经定期检验合格仍继续使用的事实。在案件调查前当事人积极主动改正进行申请检验,已于2024年8月8日取得检验合格报告,并于2024年8月12日向我局提交了启用申请,取回《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期间未收到有危害后果的反馈。
经查,唐山***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使用、管理的唐山市丰南区***小区101号楼和102号楼2栋住宅楼共6部电梯于2023年4月15日至2024年8月8日使用期间,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经定期检验合格,后经积极改正主动申报检验并2024年8月8日取得检验合格报告,并于2024年8月12日向我局提交了启用申请,取回《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的现场笔录、照片。证明6部电梯在***小区101号楼和102号楼2栋住宅楼栋中使用,不能提供2023年4月15日至2024年8月8日期间合格检验报告的事实。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
3、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4、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负责使用、管理的***小区101号楼和102号楼2栋住宅楼共6部电梯于2023年4月15日至2024年8月8日期间未经定期检验继续使用的事实。
5、电梯使用问题反映人张先生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证据提供人身份。
6、***小高层101栋102栋业主群聊天记录截图,证明上述电梯未经定期检验继续使用的事实。
7、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和启用申请,证明当事人在2023年4月12日申请停用上述6部电梯,2024年8月12日申请启用。
8、上述6部电梯2024年8月8日后的检验报告复印件,检验结论为合格,检验报告编号是:冀特DTDJ15202416204、冀特DTDJ15202416205、冀特DTDJ15202416206、冀特DTDJ15202416207、冀特DTDJ15202416208、冀特DTDJ15202416209,证明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积极消除隐患。
9、上述6部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证明已取得了电梯的使用许可。
本局于2025年3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丰南市监综罚告〔2025〕501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力。当事人已陈述,无申辩,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负责使用、管理的唐山市丰南区***小区101号楼和102号楼2栋住宅楼共6部电梯于2023年4月15日至2024年8月8日期间未经定期检验仍继续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你单位上述行为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给予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已下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的行为被执法人员查获后,在询问笔录中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在2024年8月积极改正主动向河北省特种设备研究检验院唐山分院申请检验,于2024年8月8日经检验合格并取得检验报告,期间未收到有危害后果的反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建议给予从轻处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2裁量幅度较轻,适用条件标准3:“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以3万元以上11.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综上,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31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到中国建设银行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地址:建设路80号,户名:唐山市丰南区财政局,账号:13001627237050503958)或者通过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支付系统(缴纳方式为:电子缴款)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起诉。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3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两 份, 一 份送达,一 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