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处罚〔2025〕042号

发布时间:2025-04-07 14:05:28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市监处罚2025042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场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

经营者:***

2025224日,本局收到唐山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省平台编号为202502212900036处理单,反映人其在当事人店铺花费1417元购买的减肥药品和化妆品无中文标签,属于不安全药品食品。当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店内商品展示架上摆放的部分商品无中文标识,经请示局领导,执法人员现场将用于销售的瑞士试管面膜、AGE 20’S粉底液等20种(51件)商品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同时向经营者进行政策宣传,经营者当场将货架上无中文标识的香皂等非药品非化妆品非食品的商品做下架处理。20252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围绕其销售未备案的进口普通化妆品等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认经营者通过境外购物方式采购的化妆品,未经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直接用于店内销售的违法事实。本局于2025227日予以立案调查。经翻译比对,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的20种(51件)进口商品中,金银花糖和LANSLEY咖啡属预包装食品;日本皇汉堂便秘治疗剂和Santen眼药水经过对标签的翻译,标注有用于治疗或缓解疾病、适应症、功效、用法用量等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条对药品的定义“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属于药品;其他16种(43件)均为普通化妆品。上述20种商品均为经营者个人由境外采购,未经过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不能提供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等文件。经局领导批准,202534日,执法人员对上述20种商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5312执法人员对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未备案的进口普通化妆品、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进口药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312日案件调查终结。

根据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与经营场所存货数量判断,当事人以针纺织品和化妆品销售为主要经营项目,采纳当事人仅售出1件进口药品的陈述与证明材料。因当事人不能提供进销货记录,对于无证据证明的已售货款及违法所得不予认定。本案仅以已查证的事实为依据,计算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数额。

经查,当事人于20241227以来,通过境外购物方式采购的进口普通化妆品,未经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直接用于店内销售,其中,已售出:瑞士试管面膜1包,138元;香奈儿洗面奶1盒,399元。未售出:瑞士试管面膜(10个装)15包,单价138元;HTC面膜(10个装)6包,单价150元;香奈儿洗面奶1个,单价399元;后洗发水套盒1盒,单价299元;后男士护肤套盒1盒,单价399元;雪花秀补水套盒1盒,单价368元;AHC保湿套盒1盒,单价240元;AHC男士套盒1盒,单价240元;花王护发素5瓶,单价68元;花王洗发水1瓶,单价68元;AGE 20’S粉底2盒,单价150元;宫中秘策儿童沐浴露1盒,单价99元;宫中秘策身体乳1盒,单价99元;兰芝隔离2盒,单价140元;宫中秘策防晒霜2盒,单价99元;后去角质套盒2盒,单价280元。当事人销售未备案的进口普通化妆品货值金额7396元,违法所得537元。

当事人于2024112日,在日本购买的药品日本皇汉堂便秘治疗剂2盒和Santen眼药水2盒,摆放在店内货架,于2025220日以单价99元售出1盒日本皇汉堂便秘治疗剂,剩余1盒未售出;单价50元的Santen眼药水2盒未售出。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上述2种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进口药品,货值金额298元,违法所得99元。

当事人于20241227以来,通过境外购物的方式购买的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摆放在店内,其中,已售出:金银花糖1袋,单价33元;护肝片1盒,单价588元;燃体源1袋,单价160元。未售出:金银花糖3袋,单价33LANSLEY咖啡2盒,单价50元。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货值金额980元,违法所得78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224唐山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处理单(工单编号202502212900036)及附件1份证明案件来源;

2、2025224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现场和经营的商品品种

3、2025226询问笔录1份及化妆品购物小票照片、跨境电商消费信息截图、经营者本人及其家人病历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进口药品是其为自用购买的及其销售未备案的进口普通化妆品、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进口药品的违法事实和货值金额;

3、日本皇汉堂便秘治疗剂和Santen眼药水标签翻译对照图片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日本皇汉堂便秘治疗剂和Santen眼药水是药品属性。

    42025312询问笔录1及日本购物小票照片和付款记录证明当事仅售出1件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进口药品的违法事实及已售进口药品、化妆品和食品违法事实、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数额;

5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025325日,本局向当事人电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丰南市监胥罚告〔2025000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规定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当事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销售未备案的进口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应当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并给予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当事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之规定,应当责令关闭,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当事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进口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一)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药品经营,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当事人违反了该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通过经营者提交的本人及其家人病历、其在日本购药小票、现场检查时发现的进口药品种类与数量结合消费者购物照片,本局认可其在日本购药的初衷为自用且仅售出1盒日本皇汉堂便秘治疗剂的违法事实,鉴于当事人经过批评教育,已认识到错误,并明确表示不再售卖药品,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及配合调查等因素,符合《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1月1日施行)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对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进口药品的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因无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未备案的进口普通化妆品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为初次违法,但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及配合调查等因素,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全过程中,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回答调查询问,符合《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情形》2022年1月1日施行)中从轻情形第5项“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全过程中,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回答调查询问的”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815发布)编码HEBMPA-C-3-003号:从轻处罚的幅度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销售未备案的进口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给予1万元的罚款;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829施行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6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429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序号6的较轻处罚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六点五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进口药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九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本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未备案的进口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罚内容为:没收违法所得537没收瑞士试管面膜等16种(43件)未备案的进口普通化妆品、罚款10000元。

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处罚内容为:没收违法所得781元、没收无中文标签的金银花糖等2种(5件)进口预包装食品、罚款5000元。

综上所述,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318

2、没收瑞士试管面膜等16种(43件)未备案的进口普通化妆品、无中文标签的金银花糖等2种(5件)进口预包装食品;

3、罚款1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户名:唐山市丰南区财政局,账号:13001627237050503958)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

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