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处罚【2025】043号

发布时间:2025-04-10 10:16:39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 市监 处罚 2025043

当事人:***                                              

住所(住址):***        

身份证件号码:1202231978***                           

联系电话:131***                                      

2025年2月5日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向我局交办了关于***事故处理意见的有关资料:1、关于***事故处理意见的通知;2、***事故调查报告;3、办件办理单  唐市监呈【2025】6号。事故调查报告中根据《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二条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此次事故认定为特种设备一般事故。2025年2月13日,我局综合执法六队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提取了现场照片,当事人对调查报告所述内容无异议。现场发现***事故涉及的04号起重机正在维修,处于停用状态。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14日对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经询问:当事人作为***负责人,系***股东,持有股本数为13291000,2023***股票分红10股派发3.0元即每股收益0.30元,共计分红3987300元(大写佰玖拾佰元整);2023年前三季度***净利43803万,***净利润842万,占比1.92%;因此当事人2023年实际从***获得分红款76556元(大写伍拾陆元整)2023***分红以2023年前三季度累计净利润为基数当事人在***2023年的年收入为***股东分红的76556元。我局提取了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特种设备检验报告,***“收入证明”等证据材料 。

经查,当事人在***起重机械一般事故中,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不到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的现场笔录、照片证明事故发生地点,事故设备正在维修,处于停用状态。

2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负责人证明书》、《关于***关于负责人的任免决定》,证明当事人***任职于该公司并为负责人。

4、对***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此次事故的认可情况。

5、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被委托人份以及委托事项。

6、《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事故处理意见的通知》复印件,证明此案为市局交办。

7办件办理单》,证明对《关于提请批复***起重机械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的批复。

8、《***起重机械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复印件,证明该事故是一起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和责任人的责任认定情况。

9、***2023年收入证明材料,证明当事人2023年年收入情况。

10、桥(门)式起重机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报告等,证明事故设备检验情况。

本局于20253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丰南市监罚告〔2025502),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力。当事人已陈述,无申辩,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起重机械一般事故中,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不到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和第七十三条“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落实整改措施,预防同类事故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上述行为构成***起重机械一般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天津友发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11.9”起重机械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项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22966.8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到中国建设银行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地址:建设路80号,户名:唐山市丰南区财政局,账号:13001627237050503958)或者通过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支付系统(缴纳方式为:电子缴款)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起诉。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4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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