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处罚【2025】044号

发布时间:2025-04-10 10:22:13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市监处罚〔2025〕044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                                              

住所(住址):丰南临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1202231978***                         

2025年2月5日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向我局交办了关于***事故处理意见的有关资料:1、关于***事故处理意见的通知;2、***事故调查报告;3、办件办理单  唐市监呈【2025】6号。经事故调查组调查:2024年11月9日,***钢塑复合管车间4号生产线停产期间,因有客户车辆需要装4寸钢塑管,由于4寸的钢塑管管体未打字,车间主任***排***合完成4寸钢塑管管体打字及装车工作。***负责操作起重机(单位内部编号G04号),***负责管体打字,***负责吊装挂钩工作,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由组长***负责。17时10分左右,***操作起重机吊装一件钢塑管放到下料冷床处给管体打字后,组长***通知***操作起重机自西向东再次去成品管垛吊装钢塑管。17时15分左右,***在前、***在后,准备到成品管垛给4寸钢塑管挂吊钩,当***走到起重机下方时,起重机钢丝绳突然断裂,导致吊钩和吊具(扁担)及动滑轮组瞬间坠落砸到下方的***,导致***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18时08分,***向丰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报告该公司生产车间发生了一名员工死亡事故。2025年2月13日,我局综合执法六队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提取了现场照片,当事人对调查报告所述内容无异议。现场发现***事故涉及的04号起重机正在维修,处于停用状态。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10日对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提取了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特种设备检验报告等证据材料。

经查,当事人在***起重机械一般事故中,未加强作业区域的安全管理,违反了《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5.1(6)的规定;未严格按照《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TSG51-2023)5.2规定和你公司制定的《起重设备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制度》的要求对起重机进行检修和维护保养,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培训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责任意识不强;负有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向我局交办了关于***事故处理意见的有关资料:1、关于***事故处理意见的通知;3、办件办理单  唐市监呈【2025】6号,证明案件来源。

2、***事故调查报告,证明当事人在***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

3、 执法人员的现场笔录、照片,证明对当事人检查情况。涉案起重机已经停用并处于维修中。

4、 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

5、***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6、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的违法事实。

7、检验报告和整改措施,证明该公司的整改情况和涉案起重机已经维修完毕并检验合格。

本局于2025年3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丰南市监综罚告〔2025〕503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力。当事人已陈述,无申辩,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你公司在***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未加强作业区域的安全管理,违反了《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5.1(6)的规定;未严格按照《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TSG51-2023)5.2规定和你公司制定的《起重设备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制度》的要求对起重机进行检修和维护保养,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培训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责任意识不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和第七十三条“ 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落实整改措施,预防同类事故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在***起重机械一般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根据《***起重机械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项规定:“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但造成了他人人身伤亡,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和第十七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以及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等严重危害后果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既有从轻又有从重的处罚情形,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一条“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裁量后作出决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立即采取救援措施,及时和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建议给予当事人一般的行政处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6裁量幅度一般适用条件标准3的规定:“处十三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起重机械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项规定以及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6裁量幅度一般适用条件标准3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31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到中国建设银行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地址:建设路80号,户名:唐山市丰南区财政局,账号:13001627237050503958)或者通过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支付系统(缴纳方式为:电子缴款)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起诉。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4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两  份,   一 份送达,一  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