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处罚(2025)048号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市监处罚〔2025〕048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字号名称: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经营地址:本区及邻县市区;经营范围:煎饼、凉皮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5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辖区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位于丰南区**自己家中加工制作凉皮调味料料包,当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丰南市监唐责改(2025)001号),责令其于2025年3月23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家中的食品小作坊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仍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且仍在继续从事凉皮调味料包的加工制作。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2月底开始在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的情况下,个人投资1万元,购置研磨机1台,自动塑封机1台,铁锅2口,桶4个等设备,在丰南区**自己家中加工制作凉皮调味料包,主要加工醋包、辣椒油包和麻酱包三种,加工好的料包大部分搭配当事人购进的散凉皮销售,少部分卖给市场上销售凉皮的商贩。当事人从2025年2月底开始加工制作凉皮调味料包到查处时,销售额2000元。当事人从事该经营活动没有设立经营账目,未保留相关经营票据,未缴纳过税金,其违法加工制作的凉皮调味料包已全部售出,没有剩余。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3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丰南区王兰庄镇**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做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加工制作凉皮调味料包经营活动的事实。
2、2025年3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丰南区王兰庄镇**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丰南市监唐责改(2025)001号),证明了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2025年3月23日前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3、2025年3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丰南区王兰庄镇么家庄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做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仍在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的情况下继续加工制作凉皮调味料包的事实。
4、当事人经营者**妻子**提供的一份委托书,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者委托其妻子**配合我局办理该案件的具体事项。
5、2025年3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唐坊分局对当事人经营者的妻子所做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制作凉皮调味料包的开始时间、投资额、营业收入以及在收到本局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改正的事实。
6、2025年3月24日,当事人经营者**妻子**提供的**和**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身份信息的事实。
7、2025年3月24日,当事人经营者妻子**向本局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为个体工商户。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加工制作凉皮调料包的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5年3月2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丰南市监唐罚告字(2025)00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案件性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作坊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之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在2025年3月14日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丰南市监唐责改(2025)001号)后,并没有积极进行整改,参考《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不具备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也未构成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
2、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在本案的案件调查过程中以及下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中,我局办案人员充分给予当事人回避、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回避、陈述、申辩和听证。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唐山市丰南区财政局账户;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五年四月十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