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处罚〔2025〕059号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市监处罚〔2025〕059号
当事人:丰南区**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所(住址): 唐山市丰南区**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5年3月19日,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新庄分局执法人员对丰南区**店处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后,该处负责人***在现场陪同检查。发现该处现场正在从事餐饮经营活动,执法人员要求其提供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当事人***不能提供。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处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5年3月26日前改正。2025年3月27日,执法人员再次到丰南区**店处对之前下达的责令改正事宜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餐饮经营活动。
经查,当事人承认其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餐饮经营活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5年3月19日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当事人***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餐饮经营活动;
2.2025年3月27日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我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拒不改正,仍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餐饮经营活动;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之规定,构成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行为。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餐饮经营活动,没有自由裁量空间,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予以处罚。
综上,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三百元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罚款:(一)没有健康证明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300元。
在本案的案件调查过程中以及下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中,我局办案人员充分给予当事人回避、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回避、陈述、申辩。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