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处罚〔2025〕058号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市监处罚〔2025〕058号
当事人: 唐山市丰南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282**
住所: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丁**
2025年3月18日,我局收到唐山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编号为2503185980438335的群众举报,在丰南区大齐各庄镇大齐各庄村3区8排5号“丰南区**服装店”长期贩卖始祖鸟、迪桑特、爱步、萨勒盟等品牌的高仿的产品。经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齐各庄镇分局核实,实际地址为荷风苑底商,由12345平台转市场监督管理局胥各庄分局处理。2025年3月2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店店铺牌匾为**潮品集合店,营业执照名称为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为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130282**。执法人员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正在销售的5件服装,分别为:1件白色长袖卫衣,印有“columbia”字母;1件灰色短袖T恤,印有“lululemon”字母;1件黑色短袖T恤,印有“LV”字母;1件蓝色长袖卫衣,印有与“安德玛”品牌相似的图标,以上4件衣服均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相关信息,另有1件粉色短袖T恤,印有与“北面”品牌相似的图标,缺少生产厂厂址信息,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当事人提供进货票据,当场不能提供。执法人员当场电话请示局领导,经批准,执法人员对上述5件服装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3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该店经营者丁**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实施混淆行为的服装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4月6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2月27日采购一批服装摆放在店内用于销售,其中4款服装缺少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相关信息,1款缺少生产厂厂址信息。此5款服装中,3款在正面分别带有“columbia”“lululemon”“LV”字母,仅将字母纹理和粗细改变,其字母与国际知名品牌“columbia”“lululemon”“LV”字形完全相同;1款仅将图标的头部角度变平,与国际知名品牌“安德玛”图标相近似;1款将国际知名品牌“北面”的英文字母“THENORTHEFACE”改为“THEWORLDLOVE”,其右侧图案和字母排版与“北面”相同,以上5款服装的图标,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构成混淆行为。其中,白色长袖卫衣售价80元,销售1件,扣押1件;灰色短袖T恤售价90元,销售4件,扣押1件;黑色短袖T恤售价100元,销售2件,扣押1件;蓝色长袖卫衣售价85元,销售3件,扣押1件;粉色短袖T恤售价50元,销售4件,扣押1件。此5款实施混淆行为的服装违法经营额为109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唐山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编号为2503185980438335的处理单,举报人提供的截图,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现场笔录1份、对丁**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及付款记录截图,证明当事人实施混淆行为的违法事实及违法经营额。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
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等原因,没有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建议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罚款幅度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1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益基准序号1的规定,一般的裁量基准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点五倍以上三点五倍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七万五千元以上十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实施混淆行为的服装5件;
罚款1752元 ;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建行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户名:唐山市丰南区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300162723705050395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