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处罚〔2025〕069号

发布时间:2025-06-18 17:44:23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市监处罚2025069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场所河北省市丰南区***

营者**

身份证号:******

 

2025年4月21日,本局收到举报人在河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130207002025042125666916),举报人称在快手平台(******)店铺里发现店铺一款化妆品页面宣称(祛痘控油)功效,与该化妆品备案功效不符。化妆品链接:“逸妆逸妆小绿瓶芦荟巨补水清透洁面乳 ¥16.88 好物推荐,已售1100+,99%好评,手慢无。长按复制此条消息,打开【快手】查看商品详情 ☉X-9dqkWe5nnMx28A☉”。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24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检查时当事人正在营业,执法人员在店员陪同下,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一瓶“小绿瓶-芦荟巨补水清透洁面乳”,有效期至20261204,生产商为广州市浪姿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在库房货架上看到同款同批次化妆品15盒,店员向执法人员出示了进货验收记录,因经营者未在场,当场未出示该批化妆品进货查验手续。2025年5月12日,执法人员对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围绕当事人在快手平台“******”店铺销售的“逸妆逸妆小绿瓶芦荟巨补水清透洁面乳”收集证据材料,当事人在对商品讲解中、商品详情中,均介绍该化妆品补水功效,但产品主页图片上产品名称下标有“专业祛痘 适用过敏肌 控油 淡化痘印”,经国家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系统查询该化妆品已于2022年3月31日注销备案,至注销时,尚未进行功效宣称备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第九条规定“具有抗皱、紧致、舒缓、控油、去角质、防断发和去屑功效,以及宣称温和(如无刺激)或量化指标(如功效宣称保持时间、功效宣称相关统计数据等)的化妆品,应当通过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方式,可以同时结合文献资料或研究数据分析结果,进行功效宣称评价。”、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具有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祛痘、滋养和修护功效的化妆品,应当通过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方式进行功效宣称评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进行特定宣称的化妆品(如宣称适用敏感皮肤、宣称无泪配方),应当通过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或消费者使用测试的方式进行功效宣称评价。”,当事人在商品图片中标注的化妆品“控油、祛痘、适用过敏肌”功效,未经功效宣称评价,存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情形。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经营**进行询问调查,围绕当事人涉嫌发布的化妆品广告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和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另案处理)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515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在快手平台“******店铺销售化妆品“逸妆逸妆小绿瓶芦荟巨补水清透洁面乳”产品主页图片上产品名称下标有“专业祛痘 适用过敏肌 控油 淡化痘印”,执法人员在国家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系统中查询得知,该化妆品已于2022年3月31日注销,始终未进行功效宣称备案。本局当事该化妆品的功效图片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当事人自述于2022年3月25日在平台店铺创建该化妆品,当时的图片符合当时的化妆品宣传要求,且中间曾下架未经营,因快手平台仅能查询近1年成交记录,通过查询可见最早的订单于2025年3月29日成交,本局采纳经营者的说法,认定虚假宣传的化妆品是于2025年3月29日重新上架时上传了错误图片,通过当事人供的品订单详情,可得知当事人通过快手平台违法销售“逸妆逸妆小绿瓶芦荟巨补水清透洁面乳”,成106,成交2323.12快手平台按成交金5%收取技术服费(广告费用),核算事人发布该涉案化妆品的广告费用为116.16,无其他推广费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河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编号1130207002025042125666916举报单及举证照片1页,证明案件来源;

22025424现场笔录1份、2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存放的涉案化妆品采购和剩余数量

32025512询问笔录1份、快手平台6个月成交记录快手平台6个月前成交记录截图、全部评价首页截图、手平台收取广告费用的规则及费率截屏,证明当事人违法发布广告销的化妆品的起始时间、交易数量、交易金额和广告费用的情况

4、经营者与供货人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供货人微信详情截图、供货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成品检验记录复印件,证明经营者履行了化妆品进货查验义务和涉案化妆品来源;

5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6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截图,证明涉案化妆品已于2022年3月31日注销备案;

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证明涉案化妆品生产企业已于2025年1月13日注销。

 202566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丰南市监胥罚告字[2025]000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规定“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当事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发布的化妆品广告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违行为,依《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在案件调查全过程中,当事人虽能主动提供化妆品的进货查验资料,如实回答调查询问,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但因当事人曾因化妆品功效宣称问题于2024年5月23日受到过行政处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本局决定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30、《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1”的规定,裁量幅度为一般的裁量基准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点六倍以上四点四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四十四万元以上七十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46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户名:唐山市丰南区财政局,账号:13001627237050503958)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