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不罚〔2025〕024号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市监不罚〔2025〕024号
当事人:唐山市丰南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场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
经营者:***
身份证号:******
2025年4月21日,本局收到举报人在河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130207002025042125666916),举报人称在快手平台(***)店铺里发现店铺一款化妆品页面宣称(祛痘控油)功效,与该化妆品备案功效不符。化妆品链接:“逸妆逸妆小绿瓶芦荟巨补水清透洁面乳 ¥16.88 好物推荐,已售1100+,99%好评,手慢无。长按复制此条消息,打开【快手】查看商品详情 ☉X-9dqkWe5nnMx28A☉”。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24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检查时当事人正在营业,执法人员在店员陪同下,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一瓶“小绿瓶-芦荟巨补水清透洁面乳”,有效期至20261204,生产商为广州市浪姿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在库房货架上看到同款同批次化妆品15盒,店员向执法人员出示了进货验收记录,因经营者未在场,当场未出示该批化妆品进货查验手续。2025年5月12日,执法人员对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围绕当事人在快手平台“***”店铺销售的“逸妆逸妆小绿瓶芦荟巨补水清透洁面乳”收集证据材料,当事人在对商品讲解中、商品详情中,均介绍该化妆品补水功效,但产品主页图片上产品名称下标有“专业祛痘 适用过敏肌 控油 淡化痘印”,经国家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系统查询该化妆品已于2022年3月31日注销备案,至注销时,尚未进行功效宣称备案。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围绕当事人涉嫌发布的化妆品广告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另案处理)和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5月15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在快手平台“***”店铺,销售化妆品“逸妆逸妆小绿瓶芦荟巨补水清透洁面乳”,经在国家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系统中查询得知,该化妆品已于2022年3月31日注销。当事人于2025年3月22日采购该批次化妆品216瓶,采购金额为816元,生产日期为2023年12月3日,故该批次化妆品为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共销售106单,成交金额2323.12元(单价16.88元售出7单共9瓶,成交金额是151.92元;单价18.88元售出99单共115瓶,成交金额是2171.20元),作为赠品送给顾客76瓶,剩余16瓶未售出,平台标注单价为16.88元。上述化妆品货值金额共计2593.20元,当事人实际收到金额由成交金额扣除平台补贴3.49元和优惠1.1元,即违法所得额为2318.5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河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编号为1130207002025042125666916举报单及举证照片1页,证明案件来源;
2、2025年4月24日现场笔录1份、照片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存放的涉案化妆品的采购和剩余数量;
3、2025年5月12日询问笔录1份、快手平台近6个月成交记录、快手平台6个月前成交记录截图、全部评价首页截图、快手平台收取广告费用的规则及费率截屏,证明当事人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数量、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额;
4、经营者与供货人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供货人微信详情截图、供货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成品检验记录复印件,证明经营者履行了化妆品进货查验义务且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已注销备案和涉案化妆品来源;
5、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6、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截图,证明涉案化妆品已于2022年3月31日注销备案;
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证明涉案化妆品生产企业已于2025年1月13日注销。
2025年6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丰南市监胥不罚告[2025]000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当事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销售未经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应当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并给予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在其经营过程中已注销备案,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是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收缴其经营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可以免除行政处罚。”之规定,本局决定收缴未售出的16瓶化妆品,免除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加强对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落实主体责任,通过官网对供货人提供的化妆品资料进行核实;
2. 举一反三,对经营的所有化妆品进行全面排查。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