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处罚〔2025〕063号

发布时间:2025-07-02 09:29:33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市监处罚2025063

当事人:唐山市丰南区西葛镇丰民农资门市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82MA09RGG91D

住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西葛镇*****       

经营者:张伟

身份证号码: 130222********2412

 20253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农资市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的合格证上未标注执行标准、厚度、生产厂名称、地址等内容。办案人员在现场检查基础之上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提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对当事人销售的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进行抽样检测,查清了案件事实。                                                     

经查,2025年3月2日,当事人向一滦南县不知名商户(联系电话:134****3633)订购一批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共购进158*5公斤/卷,共计790公斤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进货价格为8.1元/公斤,进货款计6399元。该款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的合格证上未标注生产厂名称、地址、执行标准、厚度等信息。当事人未查验对方营业执照、未索要进货凭证、未对产品合格证标注内容认真查验。当事人准备以9元/公斤的价格销售该批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尚未售出即被我局查获,货值7110元。

办案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790公斤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依法予以扣押。3月26日,办案人员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进行抽样检测,检验用样品1卷*5公斤/卷。2025年4月21日,检测公司出具编号TXZJ/20250331153G1检验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为:平均厚度0.0030mm;拉伸负荷(纵向 1.46N、横向0.75N);直角撕裂负荷(纵向0.6N、横向0.5N);无标称厚度、参考长度、生产厂名称、生产厂地址、执行标准。检验结论:“经检验,标志项目不符合GB13735-2017标准要求”。4月24日,办案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该检验检测报告,当事人收到报告后的15日内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3735-2017对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产品规定:本标准第5章的5.1和5.5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5.1.1厚度:地膜的最小标称厚度不得小于0.010mm。5.5 力学性能:力学性能指标应符合表6要求。其中: 0.010mmd0<0.015mm时,拉伸负荷(纵、横向)/N≥1.6,d断裂标称应变(纵、横向)/%≥260,直角撕裂负荷(纵、横向)/N≥0.8。当事人所销售的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未标注最小厚度,且实测厚度仅为0.0030mm;拉伸负荷(纵向 1.46N、横向0.75N)小于1.6N;直角撕裂负荷(纵向0.6N、横向0.5N)小于0.8N。上述检测指标不符合GB13735-2017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

2.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询问笔录、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合格证、抽样记录、检验检测报告、检测公司资质证明材料、检验检测报告送达回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的数量、货值、以及该款农膜不符合国家标准情况;

3.河北省数字市场监管综合业务平台信息查询打印件,证明当事人系首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025年5月19日,办案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丰南市监黄罚告[2025]0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申辩,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GB13735-2017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三条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剩余的785公斤不符合GB13735-2017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

2,罚款711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户名:唐山市丰南区财政局,账号:13001627237050503958)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 微信/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罚款。逾期不缴纳,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52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原件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