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不予处罚〔 2025 〕025 号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市监不予处罚〔 2025 〕025 号
当事人:唐山市丰南区西葛镇乔开元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82MA0BB12L4Y
经营场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西葛镇****
经营者:高翠艳
身份证号码:130222********2420
联系电话:156****5668
2025年3月20日,我局接到12315河北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工单(编号为51130200002025031900000569),消费者反映2025年3月19日在唐山市丰南区西葛镇乔开元商店购买的康师傅老坛酸菜牛肉面已过期,生产日期2024年7月20日,保质期至2025年1月19日,举报过期食品问题。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05年3月30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2025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王太永、崔继承就消费者举报问题,对唐山市丰南区西葛镇乔开元超市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该超市位于唐山市丰南区西葛镇越支二村二区13号,占地面积约100平米,门口向南开。执法人员在店内靠东侧第一个货架上发现3桶康师傅老坛酸菜牛肉面。生产日期2024年7月20日,保质期至2025年1月19日,与举报人举报的产品为同一批次。随后执法人员又现场随机抽查其他类型食品,均未发现过期现象。
经调查,2024年5月30日,当事人由唐山杨康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了1箱康师傅老坛酸菜牛肉面,其中包含12桶。进货价格为3.5元/桶,当事人在其商店以5元/桶的价格进行销售。时至现场检查当天,该批次康师傅老坛酸菜牛肉面仅剩3桶,因无销售记录,无法认定除去举报人所购买的1盒外,其余8盒当时销售时该食品是否过期。当事人承认举报人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不对投诉人提供的转账截图照片、购买商品照片进行鉴定。同时经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康师傅老坛酸菜牛肉面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凭证,索要了进货票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
2.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康师傅老坛酸菜牛肉面的进货渠道、价格和数量、售出情况;
3.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凭证、进货票据的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在购进康师傅老坛酸菜牛肉面时,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的情况;
4.当事人现场销毁过期康师傅老坛酸菜牛肉面照片、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自行改正情况;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记录,证明当事人在近两年内未因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受到行政处罚,属于初次违法。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康师傅老坛酸菜牛肉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近两年内初次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货值金额未超过500元、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发生食源性疾病,同时在现场检查发现后立即销毁涉案过期食品;案件办理过程中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5项规定的免罚条件。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应予以行政处罚。但鉴于当事人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5项规定的免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或者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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