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处罚〔2025〕072号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市监处罚〔2025〕072号
当事人:丰南区金王保健用品经营处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82MADW7UEM9W
住所:唐山市丰南区黄各庄镇黄各庄一村******
经营者:陈朝辉
联系电话:187****6757
身份证号码: 321323********4319
2025年4月5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其反映唐山市丰南区黄各庄镇黄各庄一村惠达公寓对面有人聚众搞传销,卖药酒,家里老人喝完上医院了,要求尽快查处。2025年4月7日,我局收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处理单,内容为:丰南区黄各庄镇黄各庄一村老惠达公寓旁,2024年开始有人在此处租了个楼房私自售卖药酒,每天拉拢一群老年人讲课,不清楚此店铺是否合法合规,希望有关部门调查处理。2025年4月7日,办案人员何士杰、崔继承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以播放视频方式向老年群众宣讲赵氏普众酒对气管炎等疾病具有治疗效果。办案人员在现场检查基础之上对当事人的经营者陈朝辉及其员工高佳华进行询问调查、提取相关证据材料,查清了案件事实。
经查,2025年1月10日,当事人由贵州转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200件(6瓶/件、500ml/瓶)赵氏普众酒,进货价格为900元/件,进货款180000元。自2025年2月24日开始,当事人在其租赁的丰南区黄各庄镇黄各庄一村老公寓对面西数第三家房屋内,以会议营销方式宣传销售赵氏普众酒。当事人雇佣高佳华等员工通过赠送鸡蛋、挂面、榨菜等礼品形式吸引老年群众到店,之后以会议讲解、播放视频、商品展示、免费品尝方式宣传销售赵氏普众酒。每天安排四场会议,活动时间分别为6:30、8:20、10:00和下午1;30,每场会议大约100名老年群众参加。会议中,由员工高佳华负责主持会场,播放贵州转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免费提供的U盘视频。视频内容有“哮喘、气管炎,有没有哪个医院可以治好?医院的做法全是错的,得气管炎就是人虚,机主我们这酒专门补虚,专门养五脏六腑,养精气、养能力、养气血,气血足人就好了”、“两箱喝好了一个老人气管炎”,以及消费者现身说法讲自己喝酒之后的效果等内容。经核实,当事人宣传赵氏普众酒为普通食品,当事人不能提供其所宣传治疗相关疾病的证明材料。
该酒包装盒标注内容有:品名:赵氏普众酒(配制酒);配料:蒸馏酒、木瓜、茯苓、山药、枸杞子、蝮蛇、人参(人工种植);用法用量:口服,一日二次,每次25-50ml;注意事项:孕妇、哺乳期妇女及14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人参食用量每天≦ 3克;酒精度:39 %vol ;净含量:500ml ;生产许可证:SC11552032110032;执行标准:Q/ZS0003S-2021;省卫计委备案号:520255S-2021;生产企业:贵州转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尚嵇镇新华村文昌阁组。
4月7日,办案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剩余140件赵氏普众酒。据调查,当事人以300元/瓶(1800元/件售价)的价格售出10件,销货款18000元,并以免费品尝的形式分发50件赵氏普众酒。4月21日,办案人员对经营者陈朝辉进行第三次询问。截至2025年4月21日,当事人共销售17件赵氏普众酒,销货款306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
2.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询问笔录、对员工高佳华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播放U盘视频广告的复制拷贝件、赵氏普众酒签到卡及邀请函,证明当事人以会销方式对赵氏普众酒宣传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情况;
3.当事人提供的贵州转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购进赵氏普众酒进货票据、经贵州省卫健委备案的企业标准、2023年和2024年赵氏普众酒的检测报告、商标注册证、外观设计专利证、商品条码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民营科技企业证书,证明当事人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赵氏普众酒为一款普通食品,食品经检测合格的情况;
4,河北省数字市场监管综合业务平台信息查询打印件,证明当事人系首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办案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拟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并拟处罚200000元。
2025年5月6日,办案人员向当事人丰南区金王保健用品经营处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书文号:丰南市监黄罚告〔2025〕02号,2025年5月8日,当事人因处罚过重,提出听证申请。
2025年5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403室公开举行听证,当事人到场。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对办案人员出示的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自己只是“夸大宣传”并未“虚假宣传”,且认为处罚的数额大,要求减少处罚额度。
2025年5月28日,听证机构出具了听证报告。听证报告认为从该案件调查的结果上看,无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并且考虑到当事人虚假宣传行为系其首次违法,符合2024年11月18日发布的《河北省市监督管理系统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6项的减轻情形,建议办案机构本着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据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
结合听证报告意见,我局认为当事人进货时履行了查验义务,向办案机关提供了食品检测报告、生产厂家资质等相关材料,且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陈述违法事实,符合《河北省市监督管理系统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6项的减轻情形,我局决定减轻处罚。
2025年6月13日,办案人员再次向当事人丰南区金王保健用品经营处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书文号:丰南市监黄罚告〔2025〕0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申辩,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户名:唐山市丰南区财政局,账号:13001627237050503958)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 微信/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罚款。逾期不缴纳,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原件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