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处罚〔2025〕080号

发布时间:2025-07-18 16:59:07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市监处罚2025080

 

当事人:唐山市丰南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82******

经营场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

经营者:***

身份证号:******

 

2025528日,本局在办理唐山市丰南区******涉嫌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等案过程中,通过对案件所涉未成年人进行询问调查取证,发现当事人存在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情况。20256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检查时当事人正在营业,经营场所外玻璃张贴了“未成年人禁止纹身”警示标识,经营场所内未张贴。经营者当场确认曾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本案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6月10日执法人员对经营***进行询问调查,围绕当事人涉嫌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610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通过外貌、行为举止判断***为成年人,未查看身份证件,2025年2月16日为***提供文身服务,分别于左手掌侧面文7个文字、左锁骨处文小花图案,上述文身均为黑色,当事人通过微信收款方式共计收款180元。当事人经营场所外部玻璃窗张贴未成年人禁止纹身”标识。通过监护人***提供的***的身份证和常住人口登记卡,可以确定***出生日期为2009年11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的规定,消费者***刚满十五周岁,属于未成年人。当事人仅凭外貌确认其是否成年,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未让其出示身份证明,且向该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违法所得180元。当事人主动陈述曾经在取得家长同意的情况下向未成年人提供过纹身服务,但因时间较远,不记得收费金额,本案仅以已查证的事实为依据,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528***的询问笔录1份,***及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各1份,关系证明1份,***与经营者微信转账记录截图2份;证明案件来源及***为未成年人、申请人***与消费者***为父女关系、***不追究当事人责任及当事人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违法事实和金额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2025年6月9日现场笔录1份、1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外悬挂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相关标识

42025610询问笔录1及经经营者确认的***微信转账记录和经营者微信详情截图1页、***文身照片1页,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提供了文身服务的违法事实和违法所得额、经营者自述其不知道***未成年的理由。

 202578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丰南市监胥罚告2025000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和《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第四条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和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当事人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消费者未要求出示身份证,且为其提供了文身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案件调查全过程中,当事人能够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未成年人***监护人***曾表示不予追究。当事人主动陈述曾经在取得家长同意的情况下向未成年人提供过纹身服务,考虑到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登记时间为2021年2月18日,早于《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实施时间2022年6月6日,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为“纹身”,经执法人员教育,经营者立即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为“纹身服务(除面向未成年人)”,并在经营场所内部张贴明显“未成年人禁止纹身”标识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等因素,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决定予以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和《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第四条、第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80元;

3.罚款18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户名:唐山市丰南区财政局,账号:13001627237050503958)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71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