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处罚[2025]087号

发布时间:2025-07-31 15:33:39


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市监处罚[2025]087号

当事人:唐山**广告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0******08Y

住所(住址):唐山市丰南区瑞景街**号金融中心**层****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卢*华

2025年7月10日,本局到接河北省互联网广告监测平台监测到的一条违法广告线索,当事人于2025年7月2日通过其“丰南**在线”微信公众号为唐山市**高级中学制作发布了以“厉害了,2025年,唐山中考高分出炉,这所衡水模式学校属实亮眼,师资强大,学费优惠”为标题的商业广告软文,其中含有“低进高出优秀典范光荣榜”和“高分光荣榜”两榜含有学生具体姓名、中考分数、高考分数、增分、具体组合、高考成绩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本局于7月14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当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卢*华来到本局配合调查,执法人员对其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事实收集相关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7月16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4月8日在我区注册登记,2025年6月29日,唐山市**高级中学的工作人员赵姓老师(男老师,姓名不详),来到唐山**广告有限公司找到当事人,并最终以300元广告费用敲定合作。当场签订了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现场给付广告费300元现金,并向其开具了收据。据当事人陈述,该高级中学提供了该篇广告的文字和图片资料,由当事人审核并发布相关广告信息。当事人对上述情况予以现场确认,并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删除了该条广告信息,表示今后一定加强对广告法的学习,力争不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河北省互联网广告监测平台2025年7月9日监测到的当事人违法线索流转单六张,证明对当事人违法线索采集的事实;                                               

2.唐山**广告有限公司出具的加盖公章的广告费用收据、与唐山市**高中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证明当事人与客户签约发布广告的事实和广告费用的认定情况;

3.2025年7月14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教育、培训广告内容含有以受益者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的事实情况;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基本情况。

2025年7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丰南市监综二罚告〔2025〕00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以受益者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的规定,当事人作为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且与客户签订了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并收取了广告费用,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作为专业广告制作发布机构,制作发布的明显含有以受益者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的情况,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带有主观意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9月)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本局调查、主动交代事实及经过,且广告于7月2日发布,7月14日删除,点赞57个,转发115次,红心10个,发布时间较短,社会影响较小,未造成实质性的危害后果。考虑到当前经济运行状况和小微企业经营的不易,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9月)第十五条第(二)(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符合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本局本着柔性执法、包容审慎原则,通盘考虑当前经济形势和小微经营主体的运行情况,经本局研究特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及对应的《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发布的广告社会影响较小,符合“较轻”的裁量幅度,裁量基准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一点六倍以下的罚款”予以处罚。同时,本局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当事人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的学习,依法合规诚信经营。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广告费用300元

2、并处广告费用一点一倍的罚款330元。

    以上两项合计处罚63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地址:建设路80号,户名:唐山市丰南区财政局,账号:13001627237050503958)或者通过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支付系统(缴纳方式为:电子缴款)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3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