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处罚〔2025〕095号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市监处罚〔2025〕095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场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
负责人:***
2025年6月30日本局收到河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编号51130200002025063000000034的举报单,举报人称“该商家售卖的薇婷脱毛膏(25克)使用之后没有效果,皮肤过敏,怀疑是假货”。2025年7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调查,确认当事人自2023年12月07日成立以来经营化妆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不能提供其经营的薇婷丝滑沁香脱毛膏的化妆品注册信息及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本局当日予以立案。2025年7月21日,执法人员对******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该单位正在营业,通过查看货架商品,未见薇婷丝滑沁香脱毛膏,执法人员通过店员手持设备查询到该脱毛膏在美团平台上为未上架状态,同时查询到进销货时间与数量,库存数量为0。2025年7月25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自2023年12月7日成立以来,以“******”的店铺名称在美团外卖、以“******”的店铺名称在饿了么外卖平台经营化妆品,始终未建立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于2024年3月19日起采购经营薇婷丝滑沁香脱毛膏,共计采购63个,调出1个,以单价35.90元售出62个,仅能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及随货同行票据,不能提供化妆品注册信息及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6月30日,河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编号51130200002025063000000034的举报单及举报照片1份,证明案件来源;
2、2025年7月18日询问笔录1份、化妆品薇婷丝滑沁香脱毛膏供货商营业执照照片及发货单各1页,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化妆品的违法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2025年7月21日现场笔录1份,照片2页,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通过外卖平台经营化妆品及其经营薇婷丝滑沁香脱毛膏的时间和数量的违法事实。
2025年8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电子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丰南市监胥罚告[2025]000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全过程中,主动配合调查,提供证据材料,如实回答询问,且本局未收到其他有关案涉化妆品的相关投诉举报。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2024年8月1日施行)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决定予以从轻处罚。罚款幅度依据《河北省药品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HEBMPA-C-3-005号:从轻处罚的裁量基准为:“处1万元以上1.6 万元以下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户名:唐山市丰南区财政局,账号:13001627237050503958)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