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处罚 【2025】096 号
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市监处罚 【2025】096 号
当事人:丰南区阿森营地烧烤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82MACCMR310C
住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段**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282***1641
联系电话:1517669***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唐山市丰南区胥各庄镇新华路89号
2025年6月30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称,举报人在阿森烧烤店吃完上瘾,回家后头痛,百度搜索发现烧烤里有乙基麦芽酚。2025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胥各庄镇新华路89号进行监督检查,该店正在营业中,实际负责人***在场陪同。丰南区阿森营地烧烤店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82MACCMR310C)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1302070011129),现场检查店内餐饮服务情况,店内并未发现发现添加剂乙基麦芽酚使用,其厨房加工间操作台上有食品美极鲜味汁三瓶,其中有一瓶(生产日期2022年11月24日;净含量:800毫升/瓶;保质期:24个月),已使用多半瓶,超期7个多月。厨房操作台发现麻辣香膏,配料表中含有添加剂乙基麦芽酚,属于复合调味料,允许使用。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扣押了该烧烤店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我局于2025年7月3日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负责人***进行询问调查,***承认是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才发现了厨房加工间操作台上的美极鲜味汁超过保质期(生产日期2022年11月24日;净含量:800毫升/瓶;保质期:24个月),此食品原料是调制三合油用的,用的时候比较少,又进了两瓶新货,因为疏忽大意忘记扔了。其向本局提交了部分相关证明材料,负责人陈述此原料是其在丰南润达市场进货,有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台账。此原料是制作三合油所用的调味品,所制作三合油免费提供给顾客,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所销售的三合油未接到群众反映有食品安全问题。
经查,丰南区阿森营地烧烤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日期2022年11月24日;净含量:800毫升/瓶;保质期:24个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丰市监强制[2005]7003号及财物清单7003号,2025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丰南区阿森营地烧烤店负责人***所作的询问笔录。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3、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该单位已取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许可。
4、进货台账和进货票据,以及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小摊点备案卡证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本局于2025年7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丰南市监食罚告字[2025]7001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丰南区阿森营地烧烤店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且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五)“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经集体讨论后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美极鲜味汁一瓶(剩余50ml)。
2、罚款5000元 。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建行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户名:唐山市丰南区财政局,账号:1300162723705050395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 年8 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