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处罚〔2025〕098号

发布时间:2025-08-29 15:56:27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市监处罚2025098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2025年4月2日,本局收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唐丰检刑行意【2025】**号)、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唐丰检刑不诉【2024】**号),因移送材料中未见检查意见书中所述你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无法进行调查。2025年4月28日,本局与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取得联系,要求提供你行政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

2025年4月30日,区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将你违法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提供我局。卷宗(复印卷)共1册67页。

2025年5月21日,区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将扣押物品移交至本局并当场对移交物品进行核对清点。

卷宗材料中显示:

2024年5月13日,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对你作出不起诉决定,主要理由为:2022年7月22日至8月31期间,你通过微信结识被不起诉人***,在明知***无医师资质且药品均为三无药品的情况下,仍指示**、***寻找癌症患者介绍到唐人街***公司,由你通过微信将病人信息发送给***,由***诊断后让患者购买服用其制作的“中九丸、控涎丹、温阳化湿丹、交感丹、还魂丹、发泡膏”等药品。2022年9月6日,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产品认定意见书》确认***制作的药品属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药品且适应症、功能主治、成分不明,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2024年2月27日,区公安局聘请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涉案扣押药品进行了鉴定,2024年3月28日,区公安局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涉案扣押药品未检出盐酸利多卡因。经丰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丰南区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认定你犯妨害药品管理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2024年6月18日,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复议决定:你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证据不足,维持不起诉决定。2024年7月24日,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复核决定:同意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对你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2025年5月16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2025年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进行询问调查,询问中你承认通过微信购买***制作的加味中九丸、通关散等药品的事实以及当场确认区公安局特巡警大队移送扣押的加味中九丸、控涎丹、红药膏、無比山药丸、三圣散、十枣汤、发泡膏、交感丹、温阳化湿丹、通关散、喷剂、还魂丹共14种药品(其中加味中九丸和控涎丹药品名称一样,标识标签不同)的实物、数量和价格。

同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上述药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进一步调查,你从***处购进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药品数量及价格为:加味中九丸6瓶,每瓶2000元、温阳化湿丹4瓶,每瓶400元、通关散4瓶,每瓶50元、喷剂2瓶,每瓶200元、無比山药丸3瓶,每瓶65元、还魂丹1瓶,每瓶120元、三圣散1瓶,每瓶50元、控涎丹5瓶,每瓶350元、十枣汤4瓶,每瓶35元、发泡膏9瓶,每瓶35元、交感丹6瓶,每瓶600元、红药膏1瓶,每瓶50元,货值金额共计20420元。  

经询问,你供述没有主动向任何人进行过销售,有个别人通过朋友和她取得联系后,对她们当下的身体状况给予建议并根据自己使用情况向她们进行了推荐,你承认向***推荐了加味中九丸1瓶、温阳化湿丹1瓶,价值3200元;向***推荐了加味中九丸1瓶、交感丹1瓶、还魂丹25粒,价值2600元;向***推荐了加味中九丸1瓶,价值2000元;向***推荐了交感丹1瓶,价值600元,其中***因用药效果不满意,进行了全额退款2000元。综上所述,你推荐销售的药品金额共计6400元。向他人推荐的药品、自用药品以及区公安局特巡警大队扣押的药品全部由你从***处代购,***根据你提供的患者病情设计制作生产药品。

因本案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期限,2025年7月30日,执法人员申请延期。经领导批准,延期三十日。

本局围绕区公安局特巡警大队提取的相关证据材料及本局执法人员对你的询问调查,确认你在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从***手中购买的自制药品推荐销售给患者使用,用于治疗疾病。上述药品经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属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药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2日,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及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各一份,证明了案件来源。

2、顺丰速运快递单照片1张,证明了你从***处购买药品是以邮寄的方式运输药品。

3、丰南区公安局特巡警大队提供的卷宗(复印卷)、扣押物品清单及2025年7月2日的询问笔录证明了你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事实。

4、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特巡警大队提供的鉴定聘请书(副本)证明***制作的加味中九丸、温阳化湿丹等药品未添加西药成分盐酸利多卡因。

5、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产品认定意见书证明你销售的药品属于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药品。

你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 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 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一)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二)使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三)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销售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药品,或者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构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药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唐丰检刑行意【2025】**号),本案尚未达到追诉你刑事责任的条件。本局执法人员对你的询问调查中,你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阐述事实,如实说明情况,同时通过查阅区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对你的讯问笔录以及对患者的询问笔录,发现笔录中只体现出患者使用药品后没有明显效果,并未造成其他身体危害,上述药品也未检出西药成分,同时你对其中的一名患者***进行了退款。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及配合调查等因素,你在案件调查全过程中,积极主动回答调查询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国药监法【2024】11号)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的情形,综合权衡本案违法事实、情节、危害后果,给予你减轻处罚。

参照《河北省药品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冀药监规〔2025〕6号)编码HEBMPA-C-1-001号,适用情形:减轻处罚情节。裁量因素:符合《规则》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裁量范围: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裁量基准:处货值金额 0.75 倍以上 15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参照《河北省药品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冀药监规〔2025〕6号)编码HEBMPA-C-1-009号,适用情形:减轻处罚情节。裁量因素:符合《规则》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裁量范围: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裁量基准:处货值金额 0.75 倍以上 15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对你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处以货值金额一倍(货值金额不足十万,按十万计)罚款;***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药品的违法行为处以货值金额一倍(货值金额不足十万,按十万计)的罚款。

 2025年8月14日,本局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丰南市监罚告字〔2025〕Z001号),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 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 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一)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二)使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三)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销售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药品,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应当责令改正其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责令你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400元;

2、没收加味中九丸4瓶、控涎丹5瓶、红药膏1瓶、無比山药丸3瓶、三圣散1瓶、十枣汤4瓶、发泡膏9瓶、交感丹4瓶、温阳化湿丹3瓶、通关散4瓶、喷剂2瓶、还魂丹1瓶,共14种药品(其中加味中九丸和控涎丹药品名称一样,标识标签不同);

3、处以罚款100000元;

罚没款合计:106400元。

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户名:唐山市丰南区财政局,账号:**********)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