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不罚〔2025〕048号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市监不罚〔2025〕048号
当事人:唐山市丰南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场所:唐山市丰南区******
经营者:***
2025年6月30日,本局收到河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编号为1130207002025062998142224的投诉单,投诉人称其于6月25日在当事人处花费368元购买宜品益美婴儿特色配方奶粉一罐,随后发现该奶粉无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号,无中文标签,经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信息平台查询,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2025年7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见“宜品益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氨基酸配方食品”,在“宜品”专区随机抽查一款产品“宜品怡贝特殊医学用途婴儿乳蛋白部分水解配方食品”罐底可见食品追溯码,罐体标有注册号、适用人群、警示说明和注意事项等内容。2025年7月17日执法人员对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确认当事人曾采购并售出一罐名称为“宜品益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氨基酸配方食品”的食品,其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该食品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成品检测报告、及供货商营业执照等材料。经核实,上述食品属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过投诉人提供的食品照片可见,罐身上仅用英文标注海外注册号:103-87-00300,未标注符合《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国食注字TY+四位年代号+四位顺序号”格式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号,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信息查询平台也未查询到境外发货人HAM CO.LTD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信息。通过当事人提供的进货查验手续可以确认涉案食品原产国为韩国,属于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食品。依据《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第四条第四项关于消费者的规定:“(3)对于已购买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得再次销售。”,该食品不能通过境内店铺再次销售。本局于2025年7月18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4日对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未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8月5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供货商******业务员于2025年3月8日将一罐“宜品益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氨基酸配方食品”送到店内,摆放在“宜品”产品专区货架,供货商提供给当事人3月7日开具的销售单图片,进货价288元。经查,该食品属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食品,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信息查询平台查询,未查询到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注册信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电脑系统库存变动明细,可得知当事人仅于2025年6月25日以368元的单价售出一罐,无其他销售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6月30日,河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编号1130207002025062998142224的投诉单1份及照片3页,证明案件来源;
2、2025年7月2日现场笔录1份,照片2页,证明当事人现场未经营但曾售出过“宜品益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氨基酸配方食品”的时间和数量的违法事实;
3、2025年7月17日、2025年8月4日询问笔录各1份、宜品益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氨基酸配方食品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成品检测报告、供货商营业执照照片、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及销售单各1份、库存变动明细及销售流水照片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未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违法事实及该食品经检验合格;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025年8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丰南市监胥不罚告[2025]000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八十条第一款“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2024年1月1日施行)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当事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之规定,应当对当事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案涉食品供货商营业执照和成品检验报告,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无行政处罚记录,且仅销售一单,违法数额小,危害后果轻微,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停止销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加强对特殊食品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落实主体责任;
2. 建立健全食品采购查验制度,完成在售商品的注册信息全面自查,确保所经营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9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