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处罚〔2025〕109号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市监处罚〔2025〕109号
当事人: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农乐农资经销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所(住址): 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孟**
身份证件号码:**************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5年4月11日,按照《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重点工业品和消费品检测项目表》的计划安排,我局委托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农乐农资经销部销售的商标为“德默尔天叶”和商标为“邦威”的2种大量元素水溶肥料进行随机抽样,送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2025年5月26日,我局收到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编号为A2250256824101004C和A2250256824101005C的检验报告,其中,商标为“德默尔天叶”的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检验结论为“经检验,该产品P2O5项目不符合NY/T1107-2020《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大量元素含量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的规定要求。”;商标为“邦威”的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检验结论为“经检验,该产品氯离子含量项目不符合NY/T1107-2020《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的规定要求。”
我局于2025年5月26日立案对当事人经销该2种批次肥料的情况进行调查。
2025年5月27日,执法人员将该2种批次肥料编号为A2250256824101004C和A2250256824101005C 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报告结论没有异议,不申请复检。
经查,当事人称商标为“德默尔天叶”的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是厂家*****有限公司的业务员于2025年3月20日对其进行推介,2025年3月25日当事人把货款给了业务员,厂家通过物流给当事人发的货,共购进了20袋。商标为“邦威”的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是*****有限公司给当事人送的货,共购进了12袋。这2种批次肥料进货价格都是55元/袋,销售价格是65元/袋。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凭证。截至2025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该2种批次肥料编号为A2250256824101004C和A2250256824101005C 的检验报告并进行复查时,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靠门处发现被抽检的该2种批次肥料,其中商标为“德默尔天叶”的大量元素水溶肥料17袋,商标为“邦威”的大量元素水溶肥料9袋。由于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化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农乐农资经销部销售的被抽检不合格的2种批次肥料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将17袋商标为“德默尔天叶”的大量元素水溶肥料,9袋商标为“邦威”的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扣押至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新庄分局。当事人称除抽检人员采样这2种批次肥料各购买1袋外,只销售给其兄弟这2种批次肥料各1袋,获利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和《监督抽查商品检测检验委托书》复印件,证明我局委托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商标为“德默尔天叶”和商标为“邦威”的2种大量元素水溶肥料进行检验的情况及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和资质情况。
2、2025年4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明抽检当事人经销的商标为“德默尔天叶”和商标为“邦威”的2种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的情况。
3、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A2250256824101004C号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经销的被抽检批次的商标为“邦威”的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氯离子含量项目检测结果为15.8,标准限值为≤3.0,不符合NY/T1107-2020《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的规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A2250256824101005C号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经销的被抽检批次的商标为“德默尔天叶”的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大量元素含量项目检测结果为59,标准限值为≥63,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的规定要求,P2O5项目检测结果为18.2,标准限值为≥19.5,不符合NY/T1107-2020《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的规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4、2025年5月27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处制作的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经销的被抽检批次商标为“德默尔天叶”和商标为“邦威”的2种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的剩余数量及我局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5、2025年8月20日,执法人员在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新庄分局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购进和销售被抽检批次商标为“德默尔天叶”和商标为“邦威”的2种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的时间、数量、价格等事实。
6、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化肥的行为。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化肥,销售数量较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影响较小,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进行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较轻裁量幅度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抽检不合格的商标为“德默尔天叶”的大量元素水溶肥料17袋,商标为“邦威”的大量元素水溶肥料9袋 。
2、没收违法所得40元。
3、罚款2160元。
在本案的案件调查过程中以及下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中,我局办案人员充分给予当事人回避、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回避、陈述、申辩、听证。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