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市监不罚〔2025〕051号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市监不罚〔2025〕051号
当事人:唐山市丰南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场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
经营者:***
2025年8月5日,本局收到唐山市12345政务服务平台编号为2508053597792333的工单,反映人称其于8月3日在当事人店内消费8元购买商品,其中2元一瓶的好迪活力花香沐浴露,该化妆品限用日期为2025年6月25日,购买日已过期,认为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2025年8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店内日用百货区域货架中间层发现3瓶“好迪活力花香沐浴露(80ml)”瓶身记号笔标价2元,在该沐浴露底部标注限用日期为20250625,通过店内电脑销售系统扫码无法查询;在货架第一层左侧发现一盒“小浣熊换牙宝儿童清香水果味牙膏”,限用日期为20250517,通过扫码系统查询,2025年5月18日以来无销售记录。当事人店内监控可通过经营者手机查看最早日期为2025年7月17日,可见在货架相同位置摆放着上述同款沐浴露,通过2025年8月3日19点34分视频可以看到女性店员经手售卖的2根火腿肠、1包辣条、1瓶好迪活力花香沐浴露,共收款8元。经请示局领导,当场对上述过期化妆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本局于2025年8月5日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8月20日执法人员对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认其违法事实。2025年8月21日案件调查终结。
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9日采购4瓶1L装好迪活力花香沐浴露香薰舒缓(薰衣草香型),每瓶捆绑赠送一瓶80ml装同款沐浴露(限用日期2025年6月25日),于2025年8月3日以2元售价卖出1瓶80ml好迪活力花香沐浴露,剩余3瓶未售出。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9日采购小浣熊换牙宝儿童清香水果味牙膏两盒,进货单价5.5元,售价9元,使用期限2025年5月17日,到期后剩余1盒未售出。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金额共计17元,违法所得额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5日,本局收到唐山市12345政务服务平台编号为2508053597792333的工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
2、2025年8月5日现场笔录1份,照片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事实及对过期化妆品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3、2025年8月20日询问笔录1份、供货商营业执照照片、案涉化妆品进货查验材料各1份、退赔消费者记录截图,共14页,证明当事人采购化妆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额和已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事实;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共2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025年9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丰南市监胥不罚告[2025]000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当事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应当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案涉化妆品的进货查验材料和随货同行票据,能够说明进货来源,且仅销售一单,违法数额2元,积极退赔消费者损失,消除危害后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未受到过行政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对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容错纠错机制,实现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当事人符合首违不罚的条件,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免除行政处罚。
如你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加强对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认真落实主体责任;
2. 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确保所经营的化妆品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1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