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南区胥各庄镇可甜扒肉米饭店使用未消毒的餐具、饮具案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市监处罚〔2025〕107 号
当事人:唐山市丰南区胥各庄镇**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王**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1302**
联系电话: 153**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丰南区胥各庄镇建**
2025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胥各庄镇建设路**号,唐山市丰南区胥各庄镇**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店加工间操作台摆放正在给顾客使用的清洗未消毒餐具,且未建立消毒记录台账,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丰南市监胥责改〔2025〕2005号)责令其于2025年5月22日前改正。2025年7月15日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委托奥迈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店自行消毒餐具进行随机抽检,送奥迈检验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25年8月12日,本局收到奥迈检验检测有限公司AMJC/20250717357餐碗(自消毒复用餐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8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将AMJC/20250717357餐碗(自消毒复用餐具)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经营者王瑞焕签收,在规定时限内当事人没有提出复检申请。2025年8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经营者王**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使用未消毒的餐具、饮具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8月25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2025年5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唐山市丰南区胥各庄镇**店监督检查,执法人员检查到当事人给顾客使用未消毒的餐具、饮具,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5年5月22日前改正。2025年7月15日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委托奥迈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自行消毒餐具碗进行抽检。2025年8月12日本局收到奥迈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当事人餐碗(自消毒复用餐具)的检验报告(AMJC/20250717357),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8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将AMJC/20250717357餐碗(自消毒复用餐具)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经营者王瑞焕签收,在规定时限内当事人没有提出复检申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5月17日现场笔录和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了当事人使用未消毒的餐具、饮具的违法行为,并要求其立即改正的情况。
2.2025年7月15日,奥迈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抽样人员制作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和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了抽检当事人自行消毒餐具的情况。
3.奥迈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AMJC/20250717357餐碗(自消毒复用餐具)的检验报告,证明了当事人被抽检批次碗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4.2025年8月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将AMJC/20250717357餐碗(自消毒复用餐具)的检验报告,直接送达给当事人的情况。
5.2025年8月14日的对王**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违法事实。
6.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王瑞焕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身份情况。
2025年8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三百元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罚款:(三)使用未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的。”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使用未消毒的餐具、饮具的违法行为。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三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处 ,地址: 唐山市丰南区文化大街76号,缴纳罚款。(户名:唐山市丰南区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300162723705050395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