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南区胥各庄镇杨鸿御面馆(裴雪健)餐具、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案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南市监处罚〔2025〕108号
当事人: 唐山市丰南区胥各庄镇**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28***
住所: 丰南区胥各庄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裴**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130282**
联系电话: 151** 其他联系方式: 无
2025年7月16日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委托奥迈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唐山市丰南区胥各庄镇**自行消毒餐具进行随机抽检,送奥迈检验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25年8月12日,本局收到奥迈检验检测有限公司AMJC/20250718483餐碗(自消毒复用餐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当日将AMJC/20250718483餐碗(自消毒复用餐具)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经营者裴雪健签收,本局并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在规定时限内当事人没有提出复检申请。2025年8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餐具、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8月25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2025年7月16日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委托奥迈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自行消毒餐具碗进行抽检。2025年8月12日本局收到奥迈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当事人餐碗(自消毒复用餐具)的检验报告(AMJC/20250718483),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当日将AMJC/20250718483餐碗(自消毒复用餐具)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经营者裴雪健签收,在规定时限内当事人没有提出复检申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 年 7月16日,奥迈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抽样人员制作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和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了抽检当事人自行消毒餐具的情况。
2.奥迈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AMJC/20250718483餐碗(自消毒复用餐具)的检验报告,证明了当事人被抽检批次碗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2025年8月1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将AMJC/20250718483餐碗(自消毒复用餐具)的检验报告,直接送达给当事人的情况。
4.2025年8月15日的对**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违法事实。
5.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裴雪健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身份情况。
2025年8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餐具、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违法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警告。
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