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南区水利局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渠道(2023年版)

发布时间:2023-10-16 09:32: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即:

享有的权利:

一、陈述权。就是有权陈述自己的观点和主张。

二、申辩权。就是申述理由、加以辩解的权利。

三、听证。听证是正式形式的陈述、申辩。主要指行政机关在做出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要求听证权利,行政管理相对人表达意见、提供证据、当面质证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并做出相应决定等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对本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本局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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