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街道)承接的行政处罚事项调整明细

发布时间:2022-09-28 15:13:23


乡镇(街道)承接的行政处罚事项调整明细一、部分处罚事项的实施依据有所修订、调整:

1、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原设定依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二条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年国务院令第752号)第七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0号)第五十一条调整为《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1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8号)第五十一条。

2、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原设定依据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订)第七十四条第一项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一项。

3、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的;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的;盗窃、损毁园林设施的;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的处罚。原设定依据由《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五十一条调整为《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四十九条。

4、对未按规定设置机构或者配备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未按规定培训教育、未按规定制定预案或者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并取得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原设定依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九十四条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改)第九十七条。

5、对生产经营单位违规发包、出租的处罚。原设定依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条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改)第一百零三条。

6、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制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原设定依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零一条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改)第一百零四条。

7、对“二合一”或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不符合要求的处罚。原设定依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零二条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改)第一百零五条。

8、对订立免除或减轻责任协议的处罚。原设定依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零三条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改)第一百零六条。

9、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原设定依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九十九条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改)第一百零二条。

10、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原设定依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零五条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改)第一百零八条。

11、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原设定依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九十一条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改)第九十四条。

12、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处罚。原设定依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九十六条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改)第九十九条。

13、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和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处罚。原设定依据之一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文化部修订)第四十六条调整为《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文化和旅游部修订)第四十五条。

14、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和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娱乐场所违反规定的处罚。原设定依据之一的《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调整为《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年文化和旅游部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15、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原设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文化部修订)第四十九条调整为《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文化和旅游部修订)第四十八条。

16、对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原设定依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二、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下放的“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无照经营或未按规定期限备案的处罚”事项已经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