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下放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标准

发布时间:2024-05-29 09:05:31


丰南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下放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

序号 事项名称 案 由 名 称 违则依据及内容 罚则依据及内容 裁量权标准

1 对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和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 《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二条: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出版单位为事业单位的,还应当办理机构编制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未经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印刷报纸、期刊、图书,不得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第四十三条: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后,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还应当依照对外贸易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一.情节轻微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二.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至7倍的罚款;

    六.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至10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发布)第八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发布)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一.情节轻微,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

    二.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至7倍的罚款;

    五.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的,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至10倍以下的罚款。"

2 对擅自从事经营性演出经营活动和非演出场所经营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处罚 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二.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罚款。

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罚款;

四.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罚款;

五.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

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八条: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3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和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娱乐场所违反规定的处罚 "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发布)第十八条: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发布)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    裁量权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

   三.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责令停业整顿4个月;

   四.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

"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发布)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发布)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